首页 党政动态 走进临泽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临泽招商

行政复议指南

发表日期: 2024-07-26 15:50 编辑录入:临泽县司法局编辑 来源:
 :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机构信息

临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临泽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936-5953341。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滨河路197号公安大厦临泽县司法局1204室,邮政编码:734200,

三、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一)书面申请,可以当场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通过邮寄申请;

(二)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三)互联网渠道申请;

   1.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电子邮箱:lzxfy@qq.com

   2.手机端申请方式:微信小程序“陇原微复议”(甘肃行政复议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后,按提示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六、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一)符合格式要求的书面申请书;

(二)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职的材料等;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附清单,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七、常见问题解答

(一)当事人遇到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论是行政机关作为或是不作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是本人申请吗?

通常应该是本人,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找法律援助帮忙吗?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应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一般情形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五)哪些情形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自然资源确权决定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六)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行政复议是否需要交纳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申请行政复议文书模板.wp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