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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泽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临泽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1-00056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21〕2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8-17
是否有效

临规〔2021〕1号-县政府办1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21〕25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临泽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临泽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临泽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促进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全县有关粮食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县发改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行政监管,主要职责:

(一)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联合下达计划;

(二)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

(三)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有关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按县发改部门用款申请及时拨付;组织开展对县发改部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的再评价。

第六条县农发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履行信贷监管责任。

第七条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配套规章制度;

(二)根据县发改部门、县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确保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三)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条县发改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获年限、品质状况和安全储存周期下达轮换计划。

原粮和食用植物油轮换计划执行期限为1年,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

(一)原则上小麦5年(以生产年限计算,下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在当年完成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发改部门会同县农发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

承储企业变更、调整县级储备粮储存点或仓号,应经县发改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县发改部门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时机适当可调整。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承储企业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进行,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轮换流程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当地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记账。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应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县级储备粮轮入采取批量采购的,由县发改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2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县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县发改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应报县发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完成后,承储企业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县发改部门会同县农发行验收。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由此产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临泽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实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目标,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是指县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应急成品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应急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品种为菜籽油。  

第五条应急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模式,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发改、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确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实施监管。

第六条县发改部门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监管,主要职责:

(一)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组组实施;

(二)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应急成品粮总量计划,根据消费习惯确定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的品种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工作负主管责任;

(三)负责应急成品粮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

(四)配合开展市级应急成品粮的动用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按照县发改部门用款申请及时拨付;组织开展对县发改部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的再评价。

第八条县农发行负责应急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履行信贷监管责任。

第九条承储企业承担应急成品粮的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依法履行应急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应急成品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实行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

县发改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名录库。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临泽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二)属我县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三)具有仓储保管能力,自有完好仓(罐)容应大于承储应急成品粮油承储总量的2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应急成品粮承储的企业,可直接向县发改部门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县级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名录库。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储备合同,取消承储资格,退出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名录库。

(一)因自身原因导致承储标的物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的;

(二)不执行应急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限期整改的;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的。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书面报告县发改部门。不得以应急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对不再具备应急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取消其承储资格,移出承储企业名录库。

第十六条 县发改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储备粮成品总量计划,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按布局合理、优储适需、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粮计划;

(二)按利于调控、便于监管原则,从备选名录库中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照县发改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约定事项,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一)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

(二)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

(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和质量追溯等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载应急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应留存样品。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

标签各项标注应当清晰、准确,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应急成品粮包装规格:小麦粉、大米每袋(盒、件)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20升以内,承储企业可根据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应急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应急成品粮仓垛、货位应悬挂“临泽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油)”专牌。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二)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据实填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帐,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应急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的次数、时间、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应急成品粮质量及市场等情况确定。

除紧急动用外,其它时点应急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财政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应急成品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可在县农发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动用应急成品粮,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应急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根据规定的权限、程序、方式和触发机制动用,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按照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县发改部门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                          

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九条应急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并安排完成同品种、同数量补库任务。

第三十条局部地区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等紧急情况但未触发动用机制时,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县发改部门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应急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联合开展。

第三十二条县发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掌握承储企业运行情况和应急成品粮动态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临泽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临泽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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