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规〔2019〕5号-县政府办1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市容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临泽县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城市建成区临街(路)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卫生、绿化和秩序,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制度。
责任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与县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负责责任区范围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县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和协调工作。
县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环卫、交警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沙河镇及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包括:
(一)临街(路)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临街(路)建(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实际使用者;
(三)临街(路)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四)临街(路)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五)临街(路)停车场的经营者;
(六)临街(路)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
(七)其他应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门前三包”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其周围地面和各类设施,具体范围由县城管执法部门划定:
(一)临街(路)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以建筑物立面、围墙、围栏至城市道路道牙为界,左右以通道或隔墙的中心线为界;
(二)有围墙(围挡)的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责任区域以围墙(围挡)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道牙;
(三)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牙;
(四)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以相邻交接中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边线、屋后延伸至共用空地中线。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承担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如下: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冬季自行清除冰雪。
1.按要求自备封闭式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适当位置,实行垃圾袋装和定时定点倾倒,禁止将垃圾污物堆置门外;
2.门前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积雪、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保持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
3.及时清洗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脱落、褪色、陈旧、风化、雨水冲刷痕迹应及时维修、整饰;
4.劝阻和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管护。
1.不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损坏绿地围栏、标牌、花箱花架等绿化设施;
2.不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做到树木无钉、无挂、无晾晒衣物;
3.不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或堆放杂物;
4.劝阻和制止攀折或损害花草、树木、占用绿地、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等行为。
(三)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市容市貌及秩序维护。
1.临街建筑物、外墙、橱窗、牌匾、灯饰保持美观整洁无损坏,出现陈旧、破损情况应及时更换和修复;
2.不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以及在公共设施上乱晾晒、乱吊挂;
3.不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和标识,户外招牌无残缺、无漏字或灯光显示不全现象;
4.不产生噪声、油烟等污染环境,不饲养家畜家禽;
5.不私自设置檐蓬、遮阳布(伞)。设置檐蓬、遮阳布(伞)、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门店前车辆按划定区域整齐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
7.不损坏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展促销、洗车、加工维修等经营活动。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影响容貌的字迹、图案、贴纸等印记,对发现乱贴、乱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有劝阻、制止和举报的义务。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或在校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容貌秩序的教育。
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制度。责任牌由县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制作,悬挂于责任单位醒目位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二条 县内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对于积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况予以奖励;对拒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或对责任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违反城市市容、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阻碍有管理权限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在地街道两侧单位或经营门店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链接:《临泽县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