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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5-00113
发文字号
临政办函〔2025〕2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12-02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各企业:

《临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25


临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着力提升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水平。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发〔202119号)、《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振兴〔202418号)、《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实操手册2.0版》(甘农财发〔202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市级财政补助和县级预算安排的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项目遵循项目申报、项目库建设、立项与审批、项目实施与验收、项目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报账与拨付、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等各环节管理程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行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项目库和资金使用计划,协调各镇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和沟通,参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相关规划和政策及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负责衔接资金重大项目的可研批复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推进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细化明确项目资金管理措施;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保障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及时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负责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安排等有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库建立和报审、县级验收及考核评估等工作;负责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有关项目调度统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审计部门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开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审计。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履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做好本辖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的谋划储备、计划申报、规划设计、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筹措等。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和相关业务办理(稳评、能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实施、日常监督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自验。

第三章 项目谋划及申报

第八条规范衔接资金项目入库流程。严格执行中共临泽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各镇、各有关部门严把时间节点,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对拟申报的项目缺少项目申报流程环节的一律不得纳入年度项目库进行资金计划安排。项目库实行阳光化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制度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一)村级工作流程

1.民主评议。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短板弱项、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级申报项目内容和资金规模,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名称、内容、规模、投资、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规范填写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2.公示上报。村民委员会将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内人口集中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收集意见信息,完善项目清单,以村委会名义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做好项目申报、公示资料存档。

(二)镇级工作流程

1.项目编报。村级申报的项目,各镇要组织有关站(办)所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勘,核实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初步确定预算资金量,在严格控制产业占比的情况下,对所有申报项目立即编制整体项目可研、项目申报书、设计预算,且真实反映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和农户(企业)自筹情况,报送县发改部门进行项目可研审核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县发改局依据评估结果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评估结果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及概算,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结果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及概算,抄送县发改局备案。各镇直接申报的跨村类项目,要在充分征求相关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群众意见后,由各镇编制项目可研、申报书并上报县发改部门进行审核。镇党委会议要从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科学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对项目申报书进行专题审议。

2.镇公示。镇初审通过的项目须在镇公示栏或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分类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为加快工作效率,镇村两级可以在公示的同时,同步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

(三)县级流程

1.相关行业部门论证及编报。相关行业部门要对镇申报项目的投资、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重点包括市场、环保等风险,经济、生态等效益,以及项目用地合规性论证,并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与项目镇充分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相关行业部门、县属国有企业直接申报的跨区域、规模化项目,在充分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并达成一致后,由行业部门编制项目申报书。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库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论证、项目审批、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监管等由林场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部门多、技术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问题的项目,可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进行联合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经行业部门论证审查通过的镇申报项目和行业部门直接申报的项目,由行业部门汇总后报送县乡村振兴局。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参加,按照“村申报、镇审核、部门论证、县审定、省市备案”的入库程序,实行“三公示一公告”,做好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保、安全评估等相关规定,做到超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2.领导小组审定。由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对相关行业部门报送的项目逐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项目,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建立密切且广泛的利益联结机制等情况。审核通过后,由参加审核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汇总形成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提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项目库,形成会议纪要,审定后的项目库在县级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后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九条严格项目筛选申报。各镇、各有关部门年度拟实施申报的衔接资金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前期入库流程进行操作,须经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后,将项目入库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并附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联农带农情况表、县级行业部门项目库审核意见单及项目建设承诺函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计划执行

第十条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项目。并进行项目资金计划安排。政策补贴类项目由衔接资金全额支持;由村集体实施的乡村建设类项目及产业类项目、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衔接资金予以全额扶持,且经营性产业类项目全部建立联农带农机制;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拟实施的项目,衔接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投资的30%,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达到30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严格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前置审查条件,由财政、审计、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进行资金计划下达,各镇、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下达项目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在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严格执行《临泽县防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债务风险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268号)精神,坚决禁止各单位未落实建设资金就开工建设项目;坚决禁止各单位举债建设项目,形成新的债务;坚决禁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计划建设项目。对未经审批开工建设或擅自扩大规模的建设项目,由违反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严格项目预算评审。各镇、各有关部门实施的项目,严格执行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4号)和临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泽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服务指南的通知》(临财办发〔2022150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要求,总投资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总投资60万—200万元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后确定采购方式,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工程、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由各镇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查批复进行招标,并督促项目监理人员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管。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督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标准和规范施工。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达标的监理单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在管理期内不得参与临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具体责任。项目预算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等“五制”管理。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项目法人职责原则上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各项目主管部门履行。

第十七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法人职责是: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负责组织编制审核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项目建设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监督、检查,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巡查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项目实施镇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定期完成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线上线下统计报送工作。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衔接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工程承包方作为报账人;村民自建的项目,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报账人;财政奖补类项目,经营主体或受益人作为报账人。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类项目,由报账人填写资金支付审核表,连同项目实施方案、税务发票、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预(决)算表、项目形象进度表、项目验收报告、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必要的报账资料,向县级行业部门申请报账,县级行业部门审核后报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再由县财政部门复审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级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补贴类项目,对补贴到人到户的资金,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享受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

贷款贴息资金,由承贷银行填报资金支付审核表,连同补贴发放文件、贷款农户花名册向农业农村部门报账,经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到承贷银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方案,围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县财政部门应在当年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县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指标下达到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财政衔接资金指标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对结转结余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的衔接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项目,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任务。

第二十五条财政衔接资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资金使用主管部门、镇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

严禁私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六条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镇按照年度实施项目及时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表、运行监控表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当年全面完成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评审等建设任务。对完不成项目建设任务和决算评审的项目镇和单位,原则上次年不得安排实施项目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九条年度安排的项目,各镇及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验收采取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对建设完工项目,由各镇、各项目实施单位先行自验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附项目工程量结算清单、竣工图纸、自验报告)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县农业农村、财政、发改等相关行业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具体承担的镇、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和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资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委托财政评审的函;

(二)财政部门认可的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报告;

(三)招标文件(含变更或答疑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

(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含CAD电子文档)、图纸会审记录;

(五)设计变更通知书(含文字及图纸)、施工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验收单(含影像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清单;

(七)暂估价材料、设备二次招标采购资料及发票;

(八)评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与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有关的资料;

(九)送审资料须真实、完整、合法,送审时须填写《临泽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资料清单》,与送审资料一并送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第九章 项目资产移交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资产主管部门及时向县政府上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同时将帮扶项目资产移交至村级经济组织,签订资产移交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款与上级政策法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20231011日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58号)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一图读懂】《临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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