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临泽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甘肃省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2012年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赠与、变更为全产权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原承购人可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所得价款政府收益部分后,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住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原承购人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依法取得标的全产权。产权变更程序如下:
(一)原承购人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与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变更为全产权的书面意见。
(二)县住建部门自收到前款所列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资格审核:
1.核实申请资料;
2.原承购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有共有人的(原家庭成员),共有人及原承购人需同时到现场签字确认同意变更为全产权;
3.原承购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全产权并上市交易不导致新的住房困难的承诺书;
4.县住建部门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产权性质意见书》,并提供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的《缴费通知单》,原承购人缴纳费用后由县相关部门提供县财政部门出具的统一票据。
(三)原承购人在准予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产权性质意见书》、补缴费用的凭证等相关资料到税务部门缴纳税金后,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办理住房赠予手续。
受赠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经县住建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赠予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受赠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缴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承购人因下列原因确需转让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县住建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一)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须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并经公证;
(二)因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提供离婚证明和房屋共有产权人书面同意意见;
(三)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补缴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受让人凭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出售。
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承购人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与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二)县住建部门自收到前款所列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资格审核:
1.核实申请资料;
2.原承购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有共有人的(原家庭成员),共有人及原承购人需同时到现场签字确认同意上市买卖;
3.原承购人如实申报交易价格,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不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承诺书;
4.县住建部门向原承购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并提供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的《缴费通知单》,原承购人缴纳费用后由相关部门提供县财政部门出具的统一票据。
(三)原承购人与受让人自准予买卖之日起30日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补缴费用的凭证等到税务部门缴纳税金;
(四)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承购人及其配偶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承购人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转移的同时转移至新的房屋所有人名下,由新的房屋所有人直接向原承购人支付。
第十四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取得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收益等费用的;
(三)上市交易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违反规定出租、闲置、出借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十五条 县住建部门会同县发改部门,根据县城区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制订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回购指导价格,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政府收益部分及政府优先购买权等事项,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格的,按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上市所得价款政府收益部分和相应的税款。
第十六条缴纳的上市所得价款政府收益部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价格与政府出资额,确定原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
原承购人按照政府的出资比例缴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所得价款政府收益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1.政府出资比例=政府出资额/(配售价格+政府出资额)
2.上市所得价款每平方米政府收益部分=〔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格-(配售价格+政府出资额)〕×政府出资比例
前款所称政府出资额为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当年的价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合计。
第十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补缴下列有关税费:
(一)按照房屋成交额(成交额低于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格的以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格为准)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补缴免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补缴免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补缴上市所得价款政府收益部分;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以及交易服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或机构均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上市所得价款政府收益部分分别由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收缴。
收缴上述费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原承购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变更)产权性质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上市所得价款政府收益部分,由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缴纳凭证》。
第二十条原承购人逾期未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或者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下列情况需向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金额:
(一)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化的,原承购人应根据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补缴款项,并由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补缴凭证;
(二)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未发生变化的,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出具确认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用欺骗手段,将不得上市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私下交易、倒卖经济适用住房牟利的,由县住建部门没收超过原配售价格的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县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临泽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临政发〔2015〕139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