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县的《临泽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临政发〔2015〕139号),于2015年11月20日由县政府印发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有效实施已过。按照《关于印发临泽县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12号)的要求,针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涉及的购房满5年起始时间、政府回购条款不结合实际等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修改后的《临泽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内容更加完善规范,能更好的指导和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2.原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3.《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组发〔2004〕4号);
4.《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市政府第6号令)。
三、起草经过
为做好《临泽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修改工作,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县住建局联合县发改、财政等8个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专人,通过上门对接、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了意见。经讨论和修改完善后,修改送审稿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形成了《临泽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四、修改的重要条款及说明
1.根据2019年县直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情况,实施单位由临泽县房产管理局变更为临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名称同时进行了变更。
2.修改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间范围以及购房满5年起始时间规定。原条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现修改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住房合同的时间为准。此项条款修改更加结合实际,提升了服务水平,切实让群众增强满足感和获得感,树立政府亲民、爱民、为民的形象。
3.取消了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等相关条款。近年来县政府强化住房保障职责,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适度提标扩面,持续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构建以棚改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现有保障性住房可完全满足全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住房需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调节作用已不明显。
4.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修改为不动产登记,由自然资源部门履行登记职责。
5.修改后的文件名称为《临泽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