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加快推进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更好争取中央、省级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优质项目早日落地开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和《临泽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前期工作,主要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应由政府承担的重大项目、重大规划、政策和课题等研究材料的编制、评估、审查及重大开工活动筹备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来源为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省、市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有专项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内,如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等。
第四条 本细则中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优势特色产业培育、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省、市及县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特别国债、政策性贷款等融资项目;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五条 前期费补助方式及标准:前期费采取项目制管理,采取先编后补的方式进行,具体由项目单位先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完成项目正式批复后,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给予补助。应有政府承担的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如规划、方案等)费用,从前期经费中列支。重大规划、政策和课题研究等材料的编制评估及重大开工活动的筹备费用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根据市场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项目储备:实行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政策导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三年规划报县发改局综合汇编,并根据要求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导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
第七条 项目计划:每年2月底前各镇、各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政策和投资导向、融资指南、县域实际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编报当年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内容、申请经费额度和完成时限报县发改局。
第八条 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单位确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前需报县发改局审查,未经县发改局同意的不符合投资导向的项目,不予列入前期费支持范围。为保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质量,实行编制与评审分离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履行采购程序,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前期工作,确保高质量按时限完成编制;按照“谁批复,谁委托评审”的原则,县发改局择优选择4-6家评审机构,负责全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第三方评审,项目单位不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另行委托评审。
第九条 项目前期费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财政按年度将资金列入预算,专款专用,前期费不切块,全县统筹安排,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条 项目前期费采取“先编后补”的原则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报批,取得批复文件后向县发改局提出前期费拨付申请,附采购中标文件、前期工作合同(协议)、定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所提交前期编制资料是确定补助资金的依据。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审核确定拨付资金额度,原则上前期费按编制进度一次性拨付。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及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必须与计划下达内容相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确因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对前期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未列入年度计划新增的前期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前期费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虚报套取前期费或因主观原因未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目标的项目单位,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前期费、停拨后续前期费,收缴国库继续滚动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停止安排该责任单位项目相关前期费。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实施绩效管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绩效评价考核,对使用前期费资金完成项目前期在年度内争取到国家资金或融资到位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可继续申请前期费项目计划;对累计支持5个及以上项目或支持前期费15万元及以上的单位,没有争取到相关项目资金的单位,今后再不予支持该单位任何项目。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对前期工作的质量和经费使用负总责、实行专账核算。各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班,负责本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对接相关工作,确保如期高效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