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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临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3-2024年)》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3-00017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23〕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2-03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临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3-2024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局制定的《临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3-2024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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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023-2024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和《临泽县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布点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网点)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一)城区:县城区域内原则不设置零售经营网点,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在县城主城区和大沙河开发区各设置临时零售经营场所1处。

(二)镇、村:设置零售专营店14户左右,专柜经营店80户左右,总量控制在100户以内。其中:镇政府所在地设置专营店2户,行政村原则上每村设置专柜经营店1户(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不再设置,人口较多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设置2户,鼓励经营户设置专店经营。

三、零售网点布点条件

(一)符合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得使用非阻燃材料,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并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单位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销售场所照明灯具、控制开关、线路敷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设置取暖炉等明火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五)零售场所至少配备2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不影响经营和便于取放的位置,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零售经营必须与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产品配送协议

四、布点规划实施

《临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3-2024年)》报送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2021年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新的布点规划实施后依法予以注销。

五、申请办理时间

《临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3-2024年)》零售经营许可申请时间截至2023年1月15日止。

六、工作要求

(一)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把好初审和复审关,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要与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签订承诺书。同时应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合法经营。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店、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及时申变更。

(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经营店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配送制度。所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店必须与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单位签订配送协议,由批发单位负责定点配送,各零售店不得自行采购。

(六)根据《临泽县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规定(试行)》,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信商务、城管执法、教育、住建、生态环境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链接:临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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