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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1-00065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21〕3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0-13
是否有效

临政办发〔2021〕31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有关单位:

《临泽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临泽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部署要求,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镇村抓具体”工作机制,按照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要求,扶贫项目资产由县政府负责统筹,按权属落实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后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和闲置浪费,实现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条底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坚持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村民利益“三条底线”原则。

(二)特殊群体优先。管护、经营扶贫项目资产中设置的工作岗位,应优先安排易返贫致贫人群、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低收入群体。 

(三)严格依法依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规定,严格按程序执行。 

(四)坚持公开透明。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使用处置、收益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对外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依法处置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 

(五)坚持民主管理。保障村民对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工作组织

县政府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发改、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工信商务、文旅、卫健、审计、生态环境、妇联、残联、供销等行业部门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明晰确权登记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确权登记以及资产移交工作。

(二)明确确权登记要求。扶贫项目资产是脱贫攻坚期内支持贫困人口脱贫形成的资产,不等同于一般的和过渡期形成的项目资产。经营性资产,要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不能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管理,确权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要相符合,应确权确股到人到户。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先明确权属,纳入台账管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符合相关条件后再办理确权登记。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资产自然状态良好或确权期内在用的资产,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没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资产,不存在较大权属纠纷或产权纠纷可通过确权登记解决的资产等,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明确确权登记类型。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扶贫项目资产类型、范围和权属等内容发生变化,或对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册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扶贫项目资产达到报废时限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灭失进行的登记。扶贫项目资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首次登记结束后,由相关权利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步骤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发生产权纠纷的,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记、颁证。

(一)通告(2021年8月中旬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摸底台账,提出确权事项(应坚持尊重历史、物权法定、保持资产功能完整性、应确尽确、不重不漏等原则),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由资产管理部门制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发布形式主要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媒体宣传等。通告主要内容包括: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需要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二)调查(2021年8月中旬前)。资产管理部门就通告的确权事项,会同镇村两级组织和资产权属相关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住房不动产调查等已有调查成果,全面查清扶贫项目资产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信息,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对确权范围内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开展清产核资,各镇、村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集齐后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查实扶贫项目资产的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出没有纳入账内管理或无原始凭证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家底,并逐一登记造册。各镇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式三份,由各镇经管统计站和所在村各执一份存档,同时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比例明确到所在村。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行扶贫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资产损毁时,如果能够修复、改造,各镇、县直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对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镇党委政府进行初审,并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分类报县直相关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资产处置需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镇初审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县直相关部门审批意见、损毁前后照片等。

资产处置收入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上交县财政国库专户,用于后续项目投入。

(三)审核(2021年8月底前)。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结合行业部门资产用途管制、相关保护规定、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相关许可、行业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和不动产权信息关联是否准确等。

(四)公告(2021年9月中旬前)。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公告主要内容: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行业管制等;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行使内容、行使方式,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代理行使内容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公告由资产管理部门制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形式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发布等。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五)登记(2021年9月中旬前)。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资产登记事项记载于本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簿复印本抄送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六)颁证(2021年9月底前)。资产管理部门登簿事项,要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经县政府同意后,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颁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主体为县政府,证书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需明确记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以及登记事项审核部门名称。

(七)资产评估(2021年10月中旬前)。确权登记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已确权资产开展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报废等)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及所有权人认为有必要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评估。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需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鉴证。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八)资产移交(2021年10月底前)。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开展资产移交,将评估后的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结束后,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统计资产现值、确权移交等有关数据,做好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和常态化跟踪管理。

(九)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2021年10月底前)。县资产管理部门、各镇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创新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管理、维护工作机制,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壮大村集体经济、推动乡村振兴方面的功能作用。

1.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评估制度:一是资产清查制度。此次对扶贫项目资产清理确权后,今后对使用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及后续财政支持乡村振兴资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当年登记、确权、入账。二是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所有的道路交通、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扶贫项目固定资产,根据相关制度,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三是资产评估制度。村集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和对清查出没有纳入账内管理或无原始凭证的扶贫项目资产要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评估结果要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

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分工协作,监督管理。

镇层面管理责任主体:各镇政府是其辖区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一是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任务、标准、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正常使用。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二是资产经营制度。经营性资产运营,坚持“三个必须”原则。必须由村集体提出运营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后,进行自主经营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并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红、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必须全程防控风险,除自主经营外,村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运营风险,当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优先保障村集体利益。必须确保绩效达标,扶贫资产经营状况应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及时预警、责令整改。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须定期对集体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3.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制度:扶贫项目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主动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三变(注: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首次发包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6%。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分配资产经营性收益要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4.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制度:按照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评估制度发现的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资产处置要按照“村申请、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十)建立健全资产监督制度(2021年10月底前)。各镇、村要分别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监督检查制度,形成县级统管、行业主管、镇辖管、村直管、农户协管的扶贫资产动态监督检查体系,对扶贫项目资产清理、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经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开展常态化监督。 

(十一)盘活用好扶贫项目资产(2021年10月底前)。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四权分置”,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盘活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让脱贫人口享受资产增值收益。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理激励机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责任、经营目标和激励措施,根据履行职责和完成经营目标情况,落实激励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各部门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要探索完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措施,通过衔接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良性运转。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提炼,积极探索完善,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附件:临泽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我县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 鹏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代县长

副组长:张国科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候选人

  员:徐恒德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候选人,县发展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魏正艾 政协临泽县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候选人,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鲁立军 政协临泽县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候选人,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   浩 县政府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室主任

席晓东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单兴银 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魏建忠 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建松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闫克义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倪文余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福 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徐文浩 县工信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天平 县文广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彩琴 县卫生健康局党委书记、局长

陈文杰 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宋国增 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海瑛 县妇联主席

贾宏伟 县残联理事长

张 杰 县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

蒋丽丽 沙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房岳鹏 新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汪永键 蓼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志军 平川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钊毓 板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朝海 鸭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沈靖鹤 倪家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曹学伟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单国锦 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曹学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单国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的统筹协调,汇总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汇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等事宜。

文件解读链接:《临泽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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