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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解读

索引号
620723023/2022-0014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1-16
是否有效

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解读


一、背景依据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为加强我县地下水资源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我县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2015年10月8日经临泽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14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实施以来,我县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逐步合理、有序、规范,实现了地下水资源的依法保护,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原《办法》已过有效期,但随着机构改革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地下水资源管理,以顺应地下水资源管理发展趋势。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加快,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和水肥一体化等现代设施农业逐年增加,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更好地规范地下水资源使用管理,修订《办法》很有必要。

二、《办法》主要精神    临泽县水务局对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地下水资源使用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明确了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办法》的修订旨在通过完善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各项措施,提高地下水资源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取用水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避免水资源费收缴过程中标准不明确的现象 三、《办法》核心内容    《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包括地下水资源管理原则、范围,地下水资源管理主体责任,取水许可审批的权限、申请取水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受理时限、不予许可取水申请的情形或范围,机井施工、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奖惩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一至四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地下水资源管理原则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相关职责。

地下水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县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财政、发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是地下水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地下水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

第五至七条,明确了公民和单位监督、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及地下水管控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各类取用水户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地下水资源条件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不得超过地下水管控指标开采地下水资源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按年度计划取用水,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八至二十二条,明确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取水许可申请有关规定以及机井建设管理有关要求。

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2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机井建设应按照全县规划、年度计划和地下水控制指标审批,合理确定井位布局、井距、井深、取水层位等技术指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

第二三条至二十七条,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使用管理规定。

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等工商业用水0.20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0.30元/立方米农业生产用水0.01元/立方米;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0.01元/立方米。采煤排水水资源费按疏干排水量计征,标准为1.00元/立方米。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按照采煤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0.70元/吨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采煤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采矿泉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3.00元/立方米;地下水源热泵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标准为0.2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农业灌溉地下水资源费和水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灌溉轮次征收。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的,不予取水。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的可以预征。

第二十八条至三十六条,明确了奖惩机制及法律责任。

建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奖惩机制。对厉行节约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水资源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联合惩戒。鼓励推广使用地下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地下水循环高效利用。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至三十八条,明确了监督检查责任和《办法》的使用年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印发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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