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2-00139
文号
临政发〔2022〕2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1-16 14:44:22
是否有效


临规〔2022〕11号-县政府8


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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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县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财政、发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是地下水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地下水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各类取用水户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应与区域地下水资源条件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不得超过地下水管控指标:

(一)农业用地下水指标分解到乡镇、村社和用水户,落实到亩,具体到每一眼机井、每一灌溉轮次;

(二)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品种,禁止地下水用于洋葱等高耗水作物灌溉;

(三)优化高效节水工程灌溉水源配置,地下水灌溉区域内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地表水,严禁用地下水置换地表水,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

(四)深化水权水价改革。实行水价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推进各镇(灌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水权交易。

第七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按年度计划取用水,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一)在地表水源条件较好的区域,规划地表水源工程,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鼓励井河混灌区冬灌和春灌使用地表水灌溉;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地下水源热泵;

(三)有地下水开采井的乡镇,原则上要有一眼水位观测井;

(四)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鼓励使用地表水进行春灌和冬灌。

第八条 除《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需申请开采地下水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按权限审批同意的,申请人方可建设:

(一)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2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年取水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分区管理要求和总量控制指标审批机井取水量。

(一)地下水重点管控区: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公布我县地下水超采区范围,该区域为地下水管控区,禁止新打机井、旧井更新改造,逐年关闭机井,减少地下水取水量,遏制地下水水位下降。

(二)地下水一般管控区:范围为重点管控区之外的其它区域。该区域内新打机井和旧井更新改造要合理布局,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审批,地下水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指标的区域不允许新打机井。旧井更新实行“关旧打新、关二打一”的原则。一般管控区要合理控制地下水取水量和开采强度,保持水位变幅稳定。

(三)对取水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灌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四)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灌区,不得新增取水。

第十条 需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第三者承诺书或文件;

(三)建设项目取水的,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

(四)县住建、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的规划、环评、用地等相关同意文书;

(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实行年审登记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不予取水。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或范围内的取水申请不予许可: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的;

(七)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八)地表水供水能满足用水需求的;

(九)在城乡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及泉域范围内

提取地下水资源的;

(十)提取地下水用于水源热泵建设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开发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机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机井工程,电力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单位的用电申请。

第十七条 机井建设应按照全县规划、年度计划和地下水控制指标审批,合理确定井位布局、井距、井深、取水层位等技术指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机井施工单位登记制度。凡在我县境内承建机井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前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经登记的施工单位应按取水许可批准的井位布局、井深、取水层位等技术规定开展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 机井施工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所有新打机井必须安装合格的智能化控制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新打机井成井并试运行满30日,申请人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申请,验收合格后,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方可启用水井。

第二十一条 机井成井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在批准的位置成井、机井成井质量及井深等相关技术指标、出水量是否达到要求、计量设施安装情况、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等。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计量设施建设,所有地下水取水井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按照高规格起步、高标准要求的原则,选用先进的智能化控制计量设施,逐步实现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地下水信息化管理。

县电力部门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电控水、水电联动”等方式加强地下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行业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1.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等工商业用水0.20元/立方米

2.城镇公共供水0.30元/立方米

3.农业生产用水0.01元/立方米

4.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0.01元/立方米。

(二)采煤排水水资源费按疏干排水量计征,标准为1.00元/立方米。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按照采煤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0.70元/吨

(三)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采煤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采矿泉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3.00元/立方米;

(四)地下水源热泵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标准为0.20元/立方米。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农业灌溉地下水计量水费征收制度。农业灌溉地下水水价高于地表水水价。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及水费。

智能化控制计量设施建设期间,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计量提水量计征;暂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可根据灌溉定额或机井提水产生的电量折算计征;拒不安装计量设施的,不予取水。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核定的机井许可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

(一)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

(二)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

(三)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农业灌溉地下水资源费和水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灌溉轮次征收。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的,不予取水。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的可以预征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九条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奖惩机制。对厉行节约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水资源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联合惩戒。鼓励推广使用地下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地下水循环高效利用。

第三十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检查并查处违反水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计量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

链接:《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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