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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水利工程及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3023/2020-0001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02-28
是否有效

    一、办法背景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2011年7月18日经临泽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临泽县水利工程及用水管理办法》。
    原《办法》实施以来,原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国家有关现行法律不相一致,不适合水利工程管理需要,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为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修订《办法》很有必要。2020年2月18日,《办法》经临泽县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办法》主要精神
    临泽县水务局对原水利工程及用水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对现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验收、移交主体、处罚条例等相关内容。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管理权限和职责,规定了工程验收和移交主体,强化了经费保障,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办法》的修订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办法》核心内容
   《临泽县水利工程及用水管理办法》共三十条,包括水利工程及用水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及有关管理部门(单位)职责;规划建设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及条件;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形式及用水管理的具体措施、法律责任等。水利工程及用水管理办法,从立法目的,部门职责、规划设计、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用水管理、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水利工程及用水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及有关管理部门(单位)职责。

第一至四条,阐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及有关管理部门(单位)职责等。其中规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各镇政府和县发改、财政、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划建设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及条件

    第六至九条,阐述了水利工程及用水管理中规划建设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条件以及建成的水利工程的验收移交程序。

一是规划建设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条件的规定:因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或者其它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在报送设计任务书前,将建设项目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面积等情况,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是对建成的水利工程验收移交程序的规定:已建成的斗渠以上水利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向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移交,斗渠以下水利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向工程所在地的农民用水者协会移交。新(改、扩)建的斗渠以上水利工程设施,由原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所属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斗渠以下的水利工程设施,由原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农民用水者协会派员全程参加验收,验收后,应明晰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办理移交手续,并颁发工程产权证和使用权证。

(三)管理体制

第十至十六条,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权限、职责和经费保障落实。

一是对管理权限的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型水库由所属灌区水管处负责,水库管理站管理;(二)小型水库、塘坝由所属灌区水管所负责管理;(三)干、支渠由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四)斗渠及斗渠以下的田间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末级渠系)由村民用水协会负责管理;(五)跨村的水利工程可按受益面积划段管理;(六)其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的,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

二是对管理单位职责的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期对水库、干支渠等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检修、清洗、保养,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机电设备的运行记录,严禁带病运行,保证灌溉、发电和防洪需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者协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启闭灵活,输水畅通,安全运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利工程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对经费保障落实的规定:专业管理的中小型水库、干支渠道等骨干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费用,从中央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县财政补助和水费收入中列支。群众管理的小型提灌站、末级渠系、管灌、喷灌、微灌及单项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费用,从末级渠系水费中列支。

(四)用水管理
      第十七至二十一条,《办法》对用水管理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总量控制、统一调配、配水到斗和计量收费的制度。推行水票制供水,实行开灌前预交。各用水单位应在每轮灌溉前按照配水计划购买水票,水管单位按票供水,轮次结算,水过账清。各用水单位应在灌溉前向灌区水管单位提交用水申请,并如实申报灌溉面积,灌区水管单位根据水源情况,制定配水计划,分配水量,向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下发配水通知单,告知配水时间和水量,各用水单位在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各社用水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有序灌水。农业灌溉供水实行斗口计量,水量由灌区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及用水户代表共同组成测水小组进行测定,水量按轮次结算,供用水双方签字确认。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用水小组负责斗口以下渠道的水量分配和测计。灌区水管单位及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应设置公示牌,公示各用水户的灌水面积、时间、水量、水价、水费,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条,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职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临泽县水利工程及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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