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的要求,现将《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1年,临泽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4月18日经临政发〔2011〕50号文件公布实施。经多年发展,该办法已无法满足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需要。2019年1月2日,《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指出,“各地要在2019年6月底前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2019年12月底前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下达的文件精神,巩固提升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临政发〔2020〕6号)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是总则,水源水质管理,管理与运行,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第一至五条,阐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职责等。其中:
1.县人民政府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2.县水务、发改、市场、财政、卫健、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主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饮水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应当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的协调等工作。
(二)水源水质管理。第六至十二条,提出了水源保护区管理、卫生监测、水质检测和出现突发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或隐患情况等方面的要求。其中:
1.县人民政府应对行政区域内的人饮水源采取保护措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农村人饮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事宜和措施;
3.县卫健部门要定期对工程供水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供水水质日常监管,运行管理单位要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农村饮水水源污染隐患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供水单位,同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部门。突发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消除或防止污染进一步恶化。县水务、生态环境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部署,立即开展调查、处置、处理等工作,确保突发性污染事故或隐患及时控制、彻底消除。涉事单位或人员必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污染消除工作部署。
(三)管理与运行。第十三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管理与运行中涉及的主要事项。其中:
1.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管理。凡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家、省、市、县项目资金),主体工程归国家所有,由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履行运行管理责任;村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建设的,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用水户住宅区域内的管道、闸阀、水表、龙头等,由用水农户自己承担维修管护;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可申请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形成监管同步、技术保障机制。各镇集中式供水水厂和管网延伸受益村,由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负责运行管理,各镇供水管理站(水管所)负责管网维护;城市自来水管网延伸受益村,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运行管理和管网维护;零星小电井用户,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维护,化验人员定期分片区抽检水质;
3.依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明确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求,水源条件允许,可以扩大供水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饮水供水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拆迁用水设施,应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或用水户承担;
4.供水单位职责和用水户义务。
(四)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确定水价核定的原则和收费管理内容。其中:
1.农村饮水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第二、三产业生产用水和乡镇机关等非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水价由县发改部门核准;
2.所有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按量付费,所有水费收缴全部使用专用票据;
3.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县财政、发改、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运行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以上行为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三十四条,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并废止原《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临政发〔2011〕50号)。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