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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职能 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意见 》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3055/2020-0001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水务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05-26
是否有效

    一、《意见》制定背景

自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农民用水者协会为主,用水农户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运行的体制正在形成。但由于水价改革不到位等因素制约,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协会运行管理经费不足,协会运行管理不规范,作用没有真正发挥。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打通农业灌溉供水“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县实际,临泽县水务局起草完成了《意见》。《意见》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

    二、《意见》主要精神

《意见》的编制旨在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健全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水利综合改革,规范末级渠系水费收缴,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职能,加强末级渠系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中的作用,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

三、《意见》核心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职能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意见》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具体的保障措施,内容包括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机构、明确农民用水者协会职责、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加强末级渠系水费使用管理、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等。

    (一)协会组织机构

农民用水者协会一般由用水户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组成。执委会是用水户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用水者协会的监督机构,协会应严格按照各自的《章程》和配套的管理制度运行,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协会成员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协会正常运转。

(二)协会职责

农民用水者协会根据协会《章程》依法开展工作,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开展所属协会水量分配及灌溉用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农业水费、地下水水费和水资源费的计收;防洪工程、山洪灾害预警设备的安全管护等。

(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斗渠及以下末级渠系工程、高效节水工程、计量设施日常管理,落实管护责任。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并组织动员群众进行渠道清淤、水利工程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四)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

按照《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115号)规定,在全县全面开征末级渠系水费,由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收取,交由灌区水管单位代管。灌区水管单位及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将用水户的灌水面积、水量、水费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应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有截留、挪用或搭车收费等现象。

(五)末级渠系水费使用管理

末级渠系水费主要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日常养护维修改造和农民用水者协会日常运行管理,原则上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改造费用不超过年度末级渠系水费总额的70%,不足部分由用水小组通过“一事一议”自筹解决;农民用水者协会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末级渠系水费总额的30%。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实行先收后支的办法,支出实行报账制。

(六)考核奖励机制

灌区水管单位按年度对农民用水者协会末级渠系建设管理和水费计收工作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运行经费拨付和管水人员补助费发放挂钩,明确奖惩。

(七)保障措施

 各镇政府及时研究解决农民用水者协会运行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同水务部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末级渠系水费收缴、账户管理、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加强对协会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县农业农村、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县监察委员会对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县农业农村、财政、水务、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改造。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个体、农民合作组织等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水权水价改革及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注重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农村水利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利管理的良好氛围。 

文本链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职能 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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