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及《临泽县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将临泽县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背景
2018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我省在2009年就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为我省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提供了制度性的养老保障,对缓解老年贫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还存在保障水平较低、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够健全、缴费激励不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我县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含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4个方面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县政府在全省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全县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倾斜。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县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发10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多缴费1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统筹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和财力状况,结合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县委、县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12档,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最低缴费档次为2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父母,县财政代缴30元的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加2500元和3000元两个缴费档次。从2020年起,将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300元。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建立了缴费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省级财政对选择100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90元。我县财政对选择200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25元;对选择25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40元;对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补贴50元。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加大补助和资助。
《实施方案》自2019年5月20日起实施。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临泽县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