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动态 走进临泽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临泽招商
政务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部门文件

临泽县民政局 临泽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泽县公安局 临泽县司法局 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泽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临泽县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8/2021-00178
发文字号
临民发〔2020〕21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12-31
是否有效

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减轻村(社区)工作负担,提高村(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根据民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民发﹝2020﹞87)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临泽县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以下

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泽县民政                   临泽县发展和改革

临泽县公安局                   临泽县司法局

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泽县卫生健康

                                                    2020121


临泽县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民发﹝2020﹞87)精神,进一步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担,提升其服务效能,增强居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群众自治,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现象,促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有力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依规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主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出具。

2.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3.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1)所列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方便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4.对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二)结合实际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主要依据以下原则明确:

1.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不予出具。

2.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证明事项,一般情况下不予出具。

(三)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利用3年时间,深入实施“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以下任务:

1.摸排基本情况。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梳理我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出具证明状况、我县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以及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并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梳理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凡是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一律取消。

2.制定事项清单。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特别是与我县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3.编制办事指南。凡是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证明的事项,应当同步编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样式、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4.实行准入制度。凡是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对虽有法律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不再出具。

5.精简办理程序。积极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6.建立监督机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一方面,开通监督电话(5521604),畅通不合理证明事项的反映渠道。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今后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同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7.推进信息共享。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三、具体安排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自2020年11月开始至2023年8月底结束,分6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工作(2020年11月

2020年11月底前,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作出细致工作安排,全面启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二)摸排掌握情况(2020年12月)

2020年12月底前,各镇、各部门单位要完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摸排梳理,填写《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报县民政局。

(三)制定事项清单2021年1月—3月)

2021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四)编制办事指南(2021年4月—5月)

2021年5月底前,编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证明事项的办事指南,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布。

(五)全面组织实施(2021年6月开始)

2021年6月开始,严格按照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全面、严格、规范的推进和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完善。

(六)认真总结评估(2023年67月)

各镇要从工作落实、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步打算、意见建议等方面全面、细致总结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6月底前反馈民政7月底前,民政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总结全工作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市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改、公安、司法、人社、卫健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作机制,紧密协作配合推动工作落实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强化跟踪问效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跟踪问效机制,通过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各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确保“社区万能章”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开展。

)建立长效机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要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减证便民工作不断向纵深开展,不能搞“一阵风”,打“擦边球”,坚决杜绝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先减后增的现象发生,确保“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真正落地见效。


附件: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统计表.docx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