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动态 走进临泽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临泽招商
政务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各镇政府信息公开 > 蓼泉镇 > 主动公开文件

转发临泽县财政局关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10/2020-0006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蓼泉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05-19
是否有效

 

各村村委会:

现将县财政局《临泽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落实。


临泽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根据《甘肃省“一卡通”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域内各项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分配、代发、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各级各部门(单位)、银行金融机构、村(居)和个人。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推动实现“一户一卡、卡随人走、收支清楚、安全便捷”,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综合协调,补贴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安排、拨付、绩效目标管理等会同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的建设、数据维护和管理;负责惠民惠农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的比对、维护和管理,并通过系统将数据传送给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卡通”补贴资金代发银行。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核实并提供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负责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汇总、审定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及时向县财政局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银行“一卡通”代发账户,并对代发银行反馈未成功的发放信息,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更正信息反馈代发银行重新补发;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按照相应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公开公示;根据补贴项目政策规定,按会计制度分补助项目做好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本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负责采集、核实、统计本辖区内补贴对象信息,组织指导补贴对象如实、准确填写补贴申报材料;负责本辖区内“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负责严格按照补贴资金享受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要求,按程序评议、审核补贴对象申请,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准确性;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补贴资金代发银行负责为业务主管部门免费提供补贴资金代理发放业务;负责将补贴资金转入农户个人“一卡通”账户,并在“一卡通”账户摘要栏填写补贴资金项目名称,方便农户查询;负责将补贴资金代发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明细清单,并负责到账短信信息提示代发项目和发放金额;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代发失败补贴资金通过授权支付退票方式退回国库,并配合重新补发补贴资金。

第十条 县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全程监督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及时查处补贴资金发放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章  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宜统尽统的原则,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保护生态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和奖励资金,均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范围,补贴资金项目包括(详见附件):

1.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残疾人托养补贴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6.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8.临时救助金

9.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0.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1.孤儿基本生活费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4.西部地区少生快富

15.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7.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18.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

19.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20.天然林资源保护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管护补助

21.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

22.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23.建档立卡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

2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部分)

25.草原管护员补助

26.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27.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

28.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9.农机购置补贴

30.草原禁牧补助

31.草原平衡奖励

3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33.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自建住房补助

34.到户产业扶持资金

35.雨露计划两后生补助

36.农村危房改造

37.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

38.村社干部报酬

其他需要通过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的项目,由补贴资金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管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卡,所有补贴资金发放到户主的“一卡通”账户中。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采用“部门发放、银行直达、国库清算”的方式进行。

(一)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或本级部门年初预算批复后,下达指标。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二)补贴资金数据采集及公示

1.补贴对象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组织符合政策的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填报的补贴信息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镇人民政府。

2.各镇人民政府将拟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录入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在系统内完成信息核实和数据比对后,经集体研究后报业务主管部门。

3.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由镇人民政府完成补贴对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信息录入、核实和数据比对工作。

(三)补贴数据审核

1.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补贴资金数据、公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县财政局报送拟发放补贴的汇总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资

金预算安排,申报支付用款计划。

2.县财政局业务股室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款计划。

(四)补贴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审核用款计划后,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发放银行。代发银行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发放基础数据,在收到补贴资金及代理清单后,原则上在2个工作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补贴到账短信(含补贴种类、金额等)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上,同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补贴资金代发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代发失败信息转回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实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打卡代发;再次打卡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代发失败补贴资金转回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失败补贴资金退回国库。

符合《临泽县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0〕7号)托养条件的困难群众,从其托养入住本县养老机构次月起,根据本人或其监护人出具的《政策性补贴资金划转委托书》,参照集中供养特困对象救助供养金直接划转养老机构的做法,由发放机关从其个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补贴(包括“两项”补贴、托养补助等)、临时救助、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中,将委托划转的托养费直接划入养老机构账户。

委托划转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各镇在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中注明,并保存补贴资金划转委托书备查。

第五章  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代管代持管理

第十六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一律由本人保管,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干部不得强制收集、违规代管代持补贴对象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不得代为领取补贴资金或向补贴对象索取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其他特殊人员,确有实际困难,本人不能有效保管和使用,需他人代管代持补贴资金“一卡通”的,应坚持本人自愿和补贴资金始终由补贴对象享受的原则,优先由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管代持。

第十八条 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放弃代管代持补贴资金一卡通”协议,由各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代管代持补贴资金“一卡通”,签订代管代持委托协议并存档。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补贴对象补贴资金“一卡通”代管代持管理档案,并将补贴资金“一卡通”代管代持情况录入补贴资金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

第二十条 受托人每次取款和用款都要注明款项用途,并通过享受补贴人员所在社的社长或村民代表签字、村支书,村监委审核签字,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同时做好取款用款记录台账登记,登记台账应纳入享受补贴人员补贴资金“一卡通”代管代持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对象个人补贴资金“一卡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费除外)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县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执行补贴资金发放联席会议和问题线索对接承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补贴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手机、网络、报刊、电视、村村通广播、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严格执行补贴项目、补贴审定、补贴发放“三公示”制度(公示补贴项目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补贴审定情况;公示补贴发放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和财政部门要逐级靠实部门管理责任。县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一卡通”管理统筹协调工作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要以“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主要抓手,按期完成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搭建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平稳运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形成上下贯通、纵横联动工作格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代发银行的确定,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遴选1家代发银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临泽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览表

 

附件下载:12号附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