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北京中煤思维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方:临泽县自然资源局。
评估对象:甘肃省临泽县锯条山2号冶金用石英岩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临泽县自然资源局拟公开出让“甘肃省临泽县锯条山2号冶金用石英岩矿采矿权”,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确定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方提供“甘肃省临泽县锯条山2号冶金用石英岩矿”采矿权的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
评估日期:2023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20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主要参数:
评估范围暂确定为地质报告中明确的勘查区范围,矿区面积5.21平方千米(资源储量估算范围0.178平方千米),详查范围由11个拐点圈定。通常情况下,未来管理部门根据设计资料确定了采矿权范围后,纳入评估的资源储量应在采矿权范围之内,则评估结论不会因矿区范围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截止储量核实基准日2022年10月31日,评审通过的矿区范围内保有冶金用石英矿(控制+推断)资源量矿石量195.53万吨;其中:控制资源量矿石量58.95万吨,推断资源量矿石量136.58万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即为采矿权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
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0.7,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矿石量154.56万吨,设计损失量0,采矿回采率90%,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矿石量139.11万吨。
矿石贫化率15%,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16.37年,基建期0.5年,评估计算年限16.87年。产品方案为冶金用石英岩碎石,产品不含税价格53.10元/吨;评估利用固定资产投资165.00万元,土地使用权投资18.00万元;单位采矿总成本费用43.25元/吨,经营成本42.08元/吨;折现率8.00%;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1。
评估结论:
1.评估计算年限内采矿权评估价值
本评估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在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经过评定估算,确定评估基准日“甘肃省临泽县锯条山2号冶金用石英岩矿采矿权”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矿石量195.53万吨对应的采矿权评估值为460.14万元。
2.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
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矿等3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甘国土资储发[2018]155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油页岩等54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2018年11月27日),冶金用石英岩的单位资源储量基准价为1.45元/吨矿石。按此计算甘肃省临泽县锯条山2号冶金用石英岩矿采矿权本次评估范围需处置资源量的出让收益基准价值为:283.52万元(1.45×195.53),评估价值高于基准价计算价值。
3. 需处置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甘肃省临泽县锯条山2号冶金用石英岩矿” 需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矿石量195.53万吨,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460.14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壹仟肆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说明
1、根据相关规定,评估报告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公示无异议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报告公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2、在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如果委托评估的采矿权核定内容发现有变化,委托方可委托本公司按照原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如果评估所采用的资产价格标准发生不可抗拒的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3、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及与评估结论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使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
4、“详查报告”中矿山名称为“甘肃省高台县锯条山二区块冶金用石英岩矿”,鉴于截止评估基准日时该采矿权主管单位由高台县自然资源局变更为临泽县自然资源局,并参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书》,本次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名称确定为“甘肃省临泽县锯条山2号冶金用石英岩矿”,提请报告使用方注意。
5、鉴于该项目尚未进行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经济类资料的编制,经评估人员与委托方征询沟通,本项目先行公开出让,未来由竞得人对该采矿权进行上述技术经济资料的编制,故本次评估技术经济参数暂参照“详查报告”中的设计指标进行确定。将来前述资料编制完成后,若其中的设计指标与本评估报告中选取技术经济参数有出入,则采矿权评估价值在新的设计指标下或存在一定差异,提请报告使用方注意。
法定代表人:王全生
矿业权评估师:左和军
矿业权评估师:冯俊龙
北京中煤思维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