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范围
已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可选择统筹区内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规定,按照《张掖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张医保发〔2020〕72号)执行。
二、购药流程
(一)开具处方。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在统筹区内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开具门诊慢特病用药处方;鼓励有条件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为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病情稳定的最长不超过12周,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保医师开具。
(二)处方流转。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提供外配处方或处方自助打印服务,外配处方需加盖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患者选择流转至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三)药店购药。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持外配处方原件、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门诊慢特病审批表,自主选择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和刷卡结算时,应核对出具处方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名称、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身份、所购药品是否为治疗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药品等信息,同时留存处方原件并调配药品。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在审核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配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等,应立即停止调配。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参保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参保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物流配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配售需特殊保存的冷链药品时,应向参保患者免费提供冷链配送服务,并说明保管注意事项,确保参保患者使用安全有效的药品。
(四)资料留存。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后需完整保留处方原件、购药清单及电脑小票、医保结算单(应注明医保统筹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或现金支付金额)等资料,并建立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管理档案,相关资料保存2年以上。
三、药品价格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国家和甘肃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价格执行。鼓励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甘肃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三)其他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甘肃省集采平台和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执行。
(四)中药饮片销售价格按照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25%执行,原则上与定点医疗机构销售价格持平。
四、结算方式
参保患者在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慢特病药品,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直接结算,参保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先行垫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按月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的定点,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不能进行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先行垫付,于每年年底前持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收费票据、相应机打处方、结算清单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销的,可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报销,且不计入次年补助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