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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天降乌龟砸死孩童,饲主被判赔128万分期偿还

发表日期: 2025-06-23 17:07 编辑录入:临泽县司法局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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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遇到过高空抛物的情况吗?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小到一团湿巾,大到家电砖头,一旦从高空被抛下,都会具备路人难以招架的“杀伤力”。近日又一起悲剧引发热议,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了一名孩童头部致其身亡。

案情经过

据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底,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孩子随即被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这只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此外,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然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需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宠物主人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必须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宠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尤其是在高层饲养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看护,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物业管理方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该条文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见》第6条规定,具有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等情形的高空抛物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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