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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孩子偷偷去文身,文身店能否免责?

发表日期: 2024-12-30 09:35 编辑录入:临泽县司法局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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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4岁的小张来到樟树某文身店内,在支付了1200元后,该店在小张背部文上了一个大面积的“哪吒挑龙筋”的文身图案。小张家人发现后,多次找到该店要求清洗文身,但因费用高昂,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小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退还文身费用1200元、文身清洗费1700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

案件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张文身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控制及辨别能力具有局限性,无法对于文身引起的后果进行正确的判断,其父母对于该行为事前不知情、事后也不予认可,因此案涉服务合同并不发生效力,因此该店收取的小张文身费用应当予以退还。此外,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该文身店作为从业者,明知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未能审慎辨认小张年龄的情况下,为小张进行了文身服务,该店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对小张就文身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樟树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该文身店退还小张文身费用1200元、支付文身清洗费98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14000元。双方于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心智尚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对文身的后果尚没有清晰的认识,各类信息的甄别能力不足,易受猎奇心理及不良信息误导。文身通常不能完全清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的特征,文身后未成年人一旦后悔,悔恨感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精神伤害。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

为此,文身服务提供者应主动采取身份核实等措施,预防和杜绝未成年人文身事件的发生,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为不可逾越的执业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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