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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拾到银行卡用不得,莫因贪念毁终生!

发表日期: 2024-07-19 17:08 编辑录入:临泽县司法局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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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到银行卡还猜对了密码,这是天上掉馅饼了吗?捡到的银行卡能不能占为己有?

    捡到的银行卡一定不能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回顾:

近日,兴仁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胡某某在赶集的路上拾到一张银行卡,因自己银行卡密码是六个“0”,她便带着尝试的心理拿着银行卡到商店内取现,结果竟然真的猜中了,拾到的银行卡密码也是六个“0”,于是胡某某分别到三个不同的商店里取现了2000元,共计6000元。然而,好景不长,失主发现银行卡被取现后报警。

    经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胡某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

    从天而降的不一定是财富,也可能是祸端,不要因一时的贪念将拾到的银行卡占为己有,而应当立即归还失主或者交由银行、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通过这个案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人情味和宽严相济的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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