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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驾致人身亡,同饮者未有效劝阻须担责

发表日期: 2024-02-02 16:40 编辑录入:临泽县司法局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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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1年5月10日晚,时某与骆某、马某、杨某在饭店聚餐后,几人共同回到车上等代驾。坐在驾驶位置的时某,没等代驾到达就启动车辆离开,过程中,同乘的骆某、马某、杨某对时某进行了简单语言劝阻,在劝阻无效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时某驾驶车辆。时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在行车道里停留的行人金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时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金某承担次要责任。

时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三年三个月,并判赔偿金某亲属695398.4元。后金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骆某、马某、杨某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时某酒后驾车,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较大过错。骆某、马某、杨某三被告与时某同饮,互负照顾义务;同乘,互负监督义务。此处的监督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劝导、阻止酒后驾车,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时某上车时直奔驾驶座位,三被告相继落座副驾驶、后排座位,此时,三被告已意识到时某有酒后驾车的主观心理,在简单语言劝阻无效后,未及时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劝诫、阻止,存有侥幸心理,甚至合意搭乘,放任、纵容时某的违法驾驶心态。在时某车辆启动后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阻止其驾驶行为,使车辆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三被告与时某构成共同侵权,判决骆某、马某、杨某分别在时某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695398.4元)向金某亲属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后,同饮人员之间负有相互照顾义务,并应相互监督、劝诫、阻止其他同饮人员不得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危险行为。本案中同饮人员有效劝阻时某危险驾驶行为,反而与其同乘,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提醒大家,共同饮酒虽归属于情谊行为的范畴,但如果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人损害,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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