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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鼓励省内家庭依法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 2022-12-09 10:29 编辑录入:临泽县民政局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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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的相关要求,让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病残儿童能够回归家庭,在生活、学习等方面持续享有保障和关爱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省内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工作实际,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鼓励省内家庭依法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2年11月11日下发全省贯彻落实。《通知》共五部分内容,包括收养对象、前提条件、保障政策、审批程序、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收养对象。全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0-18周岁病残儿童(孤儿、弃婴)。

二、明确收养病残儿童的前提条件。明确拟收养人须达到家庭寄养该病残儿童满一年以上,然后按照《甘肃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甘民发〔2022〕155号)规定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收养受理程序。

三、明确保障政策。一是基本生活保障。省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后,按照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病残儿童(孤儿、弃婴)年满18周岁为止。所需资金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予以解决,按月发放给收养家庭。

教育保障。省内家庭收养的病残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继续享受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助学金至其完成学业。所需资金由省级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医疗保障。省内家庭收养的病残儿童(0-18周岁和18周岁后仍然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州)、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按照项目的报销标准予以审核报销,所需资金由省级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四、明确申请审批程序。一是申请。收养人向本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甘肃省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补助申请登记表》,同时向病残儿童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二是审核审批。儿童福利机构根据申请提出资助意见,7日内报收养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7日内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批,市州民政部门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7日内完成审批。三是保障资金发放。基本生活费从审批通过的次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教育和医疗保障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相关项目实施办法进行申报。

五、明确停发基本生活费的三种情形。一是被收养的病残儿童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或被收养的患病儿童疾病愈全、完全康复的。二是被收养的病残儿童死亡的。三是其他应当停止拨付基本生活费的情形。

六、关于其他要求。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高度重视省内家庭依法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共同做好省内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后续服务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群众转变收养观念,激发社会爱心和热心。对收养病残儿童事迹突出的,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和鼓励。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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