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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弃婴救助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 2022-08-15 11:50 编辑录入:临泽县民政局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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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弃婴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弃婴指公民、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幼儿。

第三条 弃婴救助实行属地管辖、部门协作、分段监护、及时救助的原则,按照查找遗弃人与送养救助相结合、专项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弃婴救助管理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宗教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弃婴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捡拾与救治

第五条 公民、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发现弃婴后,应当第一时间向所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弃婴。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同时向捡拾地民政部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各定点治医疗机构接诊婴后,应及时对进行面体检、染病筛查记录在案,时做好入接收记。院观察时不得少3天。察期满且明显病症的弃婴,医疗机构具体检报单。观察期若弃婴存明显情,“先救、后结算”的原,及时予救治并建立详细病历经救治病情稳定后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对病情复杂, 需转至上级定医疗机构,由首诊医机构负责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系,办理转诊手续。

第八条 观察期满、病愈或经救治病情稳定出院的弃婴, 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转入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通知转送的公安机关。转诊治疗的弃婴,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接回当地,并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将弃婴转入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通知转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 1  2 家具有较强医疗服务能力的公立医(含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弃婴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明确其职责义务、费用承担方式及结算办法。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2 所医院为省级弃婴定点救治医院。市县确定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通告同级公安和民政部门。

第十条 弃婴的救治费、住院费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及转诊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和程序予以解决:

(一)先由首诊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及接受转诊的定点救治医 疗机构垫支,并由首诊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负责做出弃婴救治、转诊或者住院经费垫支明细账目表含上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费用

(二)经相关部门查找到遗弃人或弃婴生父母的,由遗弃人或弃婴生父母承担弃婴医疗等费用;家庭确有困难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三)经相关部门查找未找到遗弃人或弃婴生父母的,弃婴 收养机构要及时为弃婴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相关规定从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弃婴收养前在医疗机构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从当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解决。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从当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三章 遗弃人查处

 公安机应当协同民政、生健康、宗教事务等部门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依工作职责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

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严厉打 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应组织区群众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找工作。

第四章 弃婴安置

第十三条 弃婴救助管理工作实行分段监护,自捡拾之日起,各救助环节承办单位为弃婴在该环节的临时监护人,依次履行弃婴的养护工作。

第十四条 弃婴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到相关部门弃婴安置通知后,应及时将弃婴接入机构内抚养,不得以入院手续不全、疫情防控要求等理由拒收。

公民自愿收养弃婴且符合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弃婴的籍手续,按照下规定办,公安关应及时予以批准。

(一)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弃婴入院 登记表、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登记。

(二)弃婴被依法收养后,被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 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的基本生活经费、医疗费用和教育经费。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 民政部应加强婴救助管理工作关政策工作序及弃婴益维护的传,积极协有关部门全弃接收救治安置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弃婴抚育、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弃婴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加大依法打击弃婴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查找遗弃人、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的违法行为,积极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出具捡拾和报案等相关材料,并采集DNA信息录入全国打拐数据库进行比对。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做好弃婴接收、转送、户 籍办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指定设施条件好,儿科、新生儿科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作为弃婴救治定点医院,明确费用结算办法,做好弃婴救治工作。

加大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宣传和婚前孕前保健服务,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有缺陷、残疾的新生儿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找遗弃人,提供病残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配合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弃婴权益保护和依法打击弃婴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责任,优化弃婴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2016年1017日印发《甘肃省弃婴救助管理办法(甘民2016〕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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