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县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食用农产品“生鲜灯”排查整治行动。
行动中,执法人员深入辖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对“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督促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要求的照明设备,强化经营主体自查自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详细讲解即将实施的新规,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用农产品“生鲜灯”治理行动,自觉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使用“生鲜灯”违法行为,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共同缔造”意识,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守护食品安全。此次行动,累计排查农贸市场、生鲜超市32家,发放《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100余份,发现不合格照明灯具8个,已督促经营者更换拆除。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宣传排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回头看”行动,引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动摒弃此类误导消费的商品“美颜灯”,还原生鲜农产品“真本色”,筑牢群众食品安全底线。
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师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