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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620723021/2021-0004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审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05
是否有效

临泽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本机关编制了《临泽县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泽县公务网上查阅《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

 本机关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临泽县公务网、电话查询等方式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还通过临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lz.gov.cn/zfxxgk/zfxxgkzn_6132/)上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只提供本部门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临泽县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泽县政府统办二号楼310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6—5521659

 传真号码:0936—5521659

 通信地址:临泽县政府统办二号楼310室,临泽县审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34200。

 电子邮箱:1572578491@qq.com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泽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甘肃·临泽”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县审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6.收取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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