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临有关部门单位:
2024年7月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做好《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实施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强化风险防控、治理安全隐患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县工作安排,以党政干部、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开展富有实效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切实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准确把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办法》共五章41条。与修订前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总体章节由之前的六章变为五章,条款总数由之前的43条变为41条,修改条款31条,新增条款7条,删除条款9条。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事故隐患的定义、工作原则、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职责、举报奖励、信息化支撑等内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章,具体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清单、落实教育培训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的各种情形,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工作。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涵盖事故隐患处理措施、复产审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监督检查、移送管辖以及应当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等内容。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附则一章,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积极开展《办法》学习宣贯
修订的《办法》通过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细化制定《办法》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对照《办法》,全面排查梳理,对标自查自改,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风险预防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办法》确立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结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宣贯,创新方式方法,多端口、多维度解读好《办法》,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让《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临泽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