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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托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0-00045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20〕1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04-25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20〕16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

托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效解决部分经济困难老年人和特殊情况家庭老年人平时无人照看、生活起居、看病就医、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高质量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托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引导,加大特殊困难老年人托养力度

各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县政府办公室批转的《临泽县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0〕7号)精神,动员符合托养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到县内各养老机构托养,切实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同时迅速开展摸排、走访、动员工作,对农村纯女户家庭中身边无人照顾的60岁以上老年人;虽有子女但子女常年外出务工或定居外地,平时身边无人照顾,有实际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凡有意愿到养老机构托养的,全力做好托养动员工作,帮助解决现实存在的平时无人照顾、住房破败、居住条件差、生活困难等问题。
    二、加大政策扶持,减免托养费用

1.符合《临泽县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实施方案》托养条件的七类经济困难老年人,2020年到县公办养老机构托养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减免3个月的照料护理费(自理人员减免175元/月、半失能人员减免275元/月、全失能人员减免375元/月),减免期内每月收取436元的基本生活费;托养一年的,减免6个月的照料护理费(标准同上),减免期内每月收取436元的基本生活费。合同期满后继续托养的,优惠政策再延续享受一年。其他养老机构可参照执行。

2.对农村纯女户家庭中身边无人照顾、居住条件差的60岁以上老年人;虽有子女但子女常年外出务工或定居外地,平时身边无人照顾、居住条件差的6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到县公办养老机构托养的,参照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收费标准缴费托养;到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托养的,由养老机构与托养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可视情况给予一定优惠,根据养老机构实际接收老年人的自理能力类型,由县财政给予运营补贴。

3.对整院拆除空心房、老旧房屋,暂无其他安全住房的60岁以上老年人,除按照《临泽县高质量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享受相关补助资金外,到县公办养老机构托养满一年的,每年减免6个月的照料护理费(标准同上),连续减免2年。

4.对入住养老机构托养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和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看病就医花费多、生活费用支出大、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临时救助数据库定期给予生活救助,解决托养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

5.2020年到县公办养老机构托养的,托养费用收取标准暂按2019年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生活救助标准执行。

6.养老机构减免的照料护理费由县财政补助。

7.《临泽县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实施方案》明确的其他政策继续执行,各镇、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落实。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文件链接: 临泽县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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