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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索引号
620723059/2024-0002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科学技术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8-22
是否有效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机关各处室,省情报所: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7月1日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1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科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政务公开办)负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厅政务公开办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机关各处室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处室制作形成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转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项,并做好登记备案。

(三)维护和更新厅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受理、转办其他机关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征求意见工作。

(七)履行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职能。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厅政务公开办负责加强和推进厅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机关各处室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利用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途径及时主动公开本处室制作形成的各类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按要求及时办理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厅政务公开办应当根据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厅工作安排,及时制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厅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厅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厅政务公开办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意见建议,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厅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处室负责公开。我厅与其他厅(局)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只负责公开由我厅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具体工作由工作牵头处室负责。

第十二条 厅政务公开办应当及时编制、公布、更新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厅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文件;

(二)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厅直属单位相关信息;

(三)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全省科技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厅本级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应当及时将本处室制作形成的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厅政务公开办应当依托厅门户网站主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健全完善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平台,集中发布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除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厅政务公开办或其他业务处室申请获取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由我厅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只公开由我厅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厅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厅政务公开办或有关处室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处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通讯地址、邮箱地址等)。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厅政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协商相关处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受理文书。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厅政务公开办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不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厅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厅本级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厅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收到时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厅政务公开办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厅政务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省科学技术厅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应当由牵头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办理。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由牵头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办理。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会同厅政务公开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必要时可邀请政策法规与科技监督处等处室共同商定。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厅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厅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厅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由厅政务公开办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可以告知反映相关问题的渠道。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予以部分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厅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有关处室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相关处室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条 机关各处室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厅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厅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厅职能范围的,相关处室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二条 我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有关处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相关处室应当报请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相关领导批准后,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厅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处室应当予以主动公开。

第三十六条 厅政务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转办、归档等工作,制作相应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答复工作,相关文书材料应当及时移交厅政务公开办归档备案。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七条 各处室应当在制作政府信息的同时,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属性(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厅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查工作,日常工作由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三十八条 厅保密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级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和政府信息制作同步展开,具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作政府信息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制作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人审查;

(三)厅保密委员会审查,必要时可请示省级保密管理部门。

(四)分管保密工作的厅领导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十一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四十二条 厅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四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关信息不予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考评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厅政务公开办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完成对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结合省科学技术厅“抓执行、转作风、提效能”考评工作予以督促整改和通报。

第四十八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不断提升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或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整改要求,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可以本办法为准,也可自行制定专门制度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最终解释权归省科学技术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五十三条 本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有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制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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