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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
620723023/2020-00083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20〕2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06-30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20〕21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切实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张掖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和《临泽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等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C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全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为临泽县城市建成区,具体区域范围为:北面以原312国道、尚勤路、尚德路、揽月桥、兰新线为界,南至枣乡路,东至丹霞大道,西至小康路区域内。

三、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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