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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19-00025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9〕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03-18
是否有效


                                    临规〔2019〕2号-县政府2

临泽县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9〕8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5日

 

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通用航空产业,进一步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临泽投资兴业,并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加快通航产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临泽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完税的从事无人机、固定翼飞机等飞行器研发制造组装、维修服务等通航生产制造类企业和从事低空旅游、航空体育、应急救援、飞行培训等通航运营类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通航企业。

第三条 设立1000万元的军民融合(通航)产业发展引导资(基)金,用于支持军民融合(通航)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张掖通航产业园临泽建管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承担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2%的奖励。具体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执行。

对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奖励条件的,同等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对企业地方税收增量(以上年基数为准)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地方税收增量10%、20%、30%、40%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上限200万元。

第七条 融资支持:

(一)制造或运营企业前三年用于生产运营或购置生产设备的银行贷款(限张掖市),政府给予利息补贴,贷款贴息标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按照临泽县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企业,优先向省、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推荐,解决融资问题;

(三)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

第八条 在办公、生产、仓储等方面予以下列支持:

(一)租用孵化厂房的通航企业,前两年租金全免,第三年租金按市场价的50%收取,从第四年起租金按市场价全额收取或企业按90%的厂房成本价回购;

(二)企业自行在孵化厂房内投资建设标准化生产技术用房的,政府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投资补助,或免收租金期限由两年延长到四年,第五年租金减半收取,第六年开始全额收取;

(三)落户园区的企业,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办公、仓储用房,期限为2年;

(四)为企业员工提供短期周转住房,除水、电、暖、物业费由用房企业按规定承担外,其他费用由政府承担,期限为2年。同时,开通县城到园区公交线路,解决企业员工出行问题。

第九条 对落户园区的通航企业,每年给予每架通用飞机(固定翼飞机、直升机)张掖丹霞通用机场使用费5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培训类、旅游类等飞行活动不在补助范围)。补助期限3年。

第十条 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在张掖丹霞通用机场开展支线航空短途运输、观光旅游和工农业、应急救援等业务。

对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的短途运输飞行给予一定的飞行补贴,补贴金额按省政府承担50%、市、县两级政府各承担25%的比例予以支持;通航作业飞行补贴按标准协助企业申请民航发展基金解决。

第十一条 入驻县通航产业园企业,符合下列要求后,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规费、上缴省级国库部分和地方政策性计提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安排到政府投融资平台,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将资金通过资产入股形式投入企业支持发展: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二)项目投资规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对在园区落户的企业,制造、组装并销售到本市的固定翼、旋翼机、无人机(购买价格5万元以上)等航空器的,给予生产补助:

(一)用于在张掖市境内商业用途的航空器,依据购买价格的10%进行补助,每机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用于在张掖市境内开展警用航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等社会事业的航空器,依据购买价格的20%进行补贴,每机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三 鼓励通航企业开展航空会展、航空运动、航空论坛、通航赛事、飞行表演等活动,经报备并经评审认定的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支持政策。

第十 对引进的投资量大、带动能力强的通用航空产业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支持政策。

十五  通用航空企业招用、招聘、培训员工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

(一)招用临泽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享受进企业就业和就业见习的相关补贴;

(二)招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依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的60%;

(四)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十六 鼓励、支持通航企业与县职教中心合作办学,开展中、高职学历教育,为企业培养急需的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出台的生态产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十强双百等各项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用航空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协助做好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项资金支持。

十八 通航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企业或单位于年初提出补助及奖励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通航产业建管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初审,拟入选企业或项目提交评审会评审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一次;

(三)由县工信、发改、财政、金融、国土、环保、统计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对参评项目逐项评审,申报单位现场说明,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并明确表明是否通过评审;

(四)通过专家评审的奖补事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通航产业建管处会同财政部门拨付。   

十九 凡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安全、环保等指标不达标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相关链接:《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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