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26〕12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省市驻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6〕9号),对我县赋权事项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后赋予乡镇县级行政处罚权8项,新的《临泽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目录》(附件)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50号)同时废止,乡镇不再行使的赋权事项由相关部门收回和承接,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临泽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目录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日
附件
临泽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目录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领域 | 主管及 指导部门 |
1 |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城市管理 | 县住建局 |
2 | 对损坏各类环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市管理 | 县住建局 |
3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成区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城市管理 | 县住建局 |
4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 | 县住建局 |
5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城市管理 | 县住建局 |
6 | 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 | 县住建局 |
7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建成区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 城市管理 | 县住建局 |
8 | 对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处罚 | 《甘肃省草原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林业和草原 | 县自然资源局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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