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文件
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市政府第十九批取消调整和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张政发〔2019〕53号),经县政府2019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7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项,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2项,取消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事项1项。
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取消调整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社会知晓度,接受群众监督。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对取消项目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责任,确保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临泽县承接市政府第十九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
批事项目录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
临泽县承接市政府第十九批取消调整和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 机关 | 取消 理由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应国发〔2019〕6号附件1第24项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县市场监管局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2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县民政局 | 国发〔2019〕6号附件1第7项 | 取消审批后,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和监管措施抓好落实。2.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供民政部门获取。3.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按要求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6.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
二、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取消审 批内容 | 取消 理由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对应国发〔2019〕6号附件1第16项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取消审批后,县交通运输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 核准 | 对应国发〔2019〕6号附件1第24项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审批后,县市场监管局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名称库,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理效率。 |
三、取消政府内部管理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取消 理由 | 实施 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船员服务簿签发 | 国发〔2019〕6号附件1第14项 | 县交通 运输局 |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县交通运输局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
四、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下放 理由 | 原实施机关 | 下放后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 | 对应国发〔2019〕6号附件2第3项取消“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县交通 运输局 |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五、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下放 内容 | 下放 理由 | 原实施 机关 | 下放后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对应国发〔2019〕6号附件2第4项下放“护士执业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 | 县卫健局 |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