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24〕2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泽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有关单位:
现将《临泽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临泽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指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张掖市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及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户(以下统称取水单位)。
水电站和水源热泵取水单位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资源预算,按照分配水量和用途合理合规使用水资源。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取水单位执行水资源预算,具体承担全县的水资源预算日常监督管理、水资源预算实际使用量统计和问题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预算管理坚持节水与增效并重、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与强化刚性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取水单位的年度水资源预算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预算,统一配置管理。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八条 纳入水资源预算管理范围的取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水资源预算申请。
农业取水单位(农民、个体农林场以村为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提出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核查汇总后提交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核汇总后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灌区农业用水预算申请。
生态取水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提出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核查汇总,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加注意见后,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灌区生态用水预算申请。
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直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预算申请。
第九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取水单位的许可取水量,核算各取水单位申请水资源预算水量。
水资源预算核算坚持“一年一预算,一年一审核”和“零基预算”原则。
第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水量核算完成后,向各取水单位书面反馈。
农业取水单位和生态取水单位,以灌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反馈,由灌区水管单位对本灌区内的水资源预算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取水单位反馈意见进行认定,开展水资源预算值复核。复核完成后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在同一预算期内,各取水单位需调整年度水资源预算的,应当提前60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或核减预算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请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通过水资源预算管理结余的水量可进行县内水权交易,完成水权交易后的水量,纳入各取水单位水资源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各取水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农业取水单位及生态取水单位(农民、个体农林场以村为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经灌区水管单位核查汇总报镇政府审定后,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直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终决算。
第十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水资源预算、用水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县级水资源决算草案,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政府审定,并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县审计部门对全县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取水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资源预算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水资源决算草案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各项数据以实际使用水资源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对水资源预算管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水资源决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由主管部门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对涉及违反《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处罚。
(三)对违法取用水、破坏计量设施、无证取水等行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当年超预算使用水资源的镇和单位,在下年度水资源预算指标中予以核减。
(五)将水资源预算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绩考核,加强联合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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