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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泽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1-00090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21〕2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2-16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泽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临泽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等)。

第四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交费”的原则征收,用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六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入库。

县财政、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文体广电和旅游、卫健、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征收核定工作。

第七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核定。

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管。

县税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缴费人)按缴费标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一)相关领域缴纳义务人持县住建、财政、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文体广电和旅游、卫健、环卫等主管部门核定开具的《甘肃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核定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大厅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申报办理。

(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由社区居委会代征后,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政务大厅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办理缴费或居民个人直接向电子税务局缴费。  

第九条 核定单位由县住建部门委托,委托范围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所属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及车辆由县财政部门核定;

(二)营运车辆及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营业门点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定

(三)临时性摊点及商业促销点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核定

(四)建筑工地由县住房建设部门核定;

(五)餐饮、药店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定;

(六)文化娱乐业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部门核定;

(七)医院、个体诊所由县卫健部门核定;

未列入以上核定范围的单位及个人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发改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核定。

第十条 县住建部门与核定代征单位签订《委托核定代征协议书》,明确核定代征职责、范围、期限、催缴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核定代征)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和协议约定,加强代征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15日内按照下达的《甘肃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核定通知书》缴费入国库。

代征单位手续费实行先交后返,对社区居委会代征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按照代征金额的10%列支。

第十一条核定代征单位应按发改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向缴费人核定下发《甘肃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核定通知书》征收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核定代征)单位在收取企业、个体工商户、固定摊点、城市居民和单位垃圾处理费时,应免费提供缴费人使用在线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官网),甘肃税务手机APP注册并实名认证后登录系统完成申报缴费,收费成功后系统自助生成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应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开具缴费证明。

第十五条 烈属、五保户、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下岗职工等特困对象凭有效证件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生活确有困难缴费义务人应向征收部门书面申请,经征收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减免。

第十七条 因遭受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影响生产经营效益的征缴对象,可视影响程度适当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除前款规定的减免对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十九条 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予以追缴。

第二十条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依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理:

(一)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垃圾处理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

(二)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垃圾处理费)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阻挠或侮辱、殴打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核定代征垃圾处理费和下达《甘肃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核定通知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不良后果或非税收入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解读链接:《临泽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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