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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湿地和自然保护区 行政执法权限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6-00180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26〕2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9-29
是否有效
是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湿地和自然保护区

行政执法权限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为进一步厘清各相关单位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生态保护行政执法职责,明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边界,提升湿地生态保护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湿地保护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权属登记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

县水务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生态农业发展,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湿地农业种质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协助。

其他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查处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第三次修订)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县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县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具体职责是:

1.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规定设立的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负责该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加强巡护站点建设。巡护人员应当观察和记录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对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所涉“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未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活动成果,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2.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及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在自然保护区履行法定职责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所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

三、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上述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可以将县域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委托县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施。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深化法规学习。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力度,增强依法做好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主动性,强化生态行政执法专题培训、案例研讨和岗位练兵,持续夯实执法人员法治理论基础,提升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为保护湿地生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靠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进一步明确的法定职责,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拖拉等。结合市县开展的禁止乱开荒、乱取水集中整治等工作,聚焦违法开垦湿地和自然保护区滩涂等重点区域,强化日常巡查,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防控,做到违法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持续巩固生态保护治理成果,确保湿地总量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三是强化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湿地生态保护“一盘棋”思想,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切实做到信息共享、问题会商研判、执法联动共治,形成湿地生态保护管理工作合力,着力构建齐抓共管、全域共治的生态执法监管格局。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9日



【一图读懂】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湿地和自然保护区 行政执法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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