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现将《临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2月3日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临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各项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规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合理配置预警与救助资源,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处置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全力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毗邻县(区)发生重大、重特大灾害对我县造成重大损失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临泽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为临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临泽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各镇、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镇、村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镇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配合做好因灾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和监督管理。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各镇、相关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醒其做好灾害防范、救助准备等相关工作。灾害风险解除或灾情稳定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部门单位终止预警。
3.2灾害救助准备
县安防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当研判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村(社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做好灾害救助应对准备工作。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灾害防范应对措施。
(3)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及时沟通协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交通管制等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前期风险情况,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研判灾情发展态势,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各镇、各相关单位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信息公示等工作。县安防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1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4.1.2本辖区突发自然灾害后,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收到村(社区)报告后30分钟内将灾情和救灾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同步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情况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涉灾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主动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4.1.3各镇人民政府上报灾情信息时,初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确保灾损统计信息可查可溯。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准确上报灾情。出现“三断”特殊情况时,可先通过卫星电话、北斗短报文终端、370M应急通信终端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镇和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对造成重大及以上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局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认真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4.1.6灾情稳定前,受灾镇、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将灾情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受灾镇数据)报送市应急局。
4.1.7对于干旱灾害,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务、气象、应急等部门对旱情进行会商研判和调查评估,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上报旱灾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应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2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4.2.1灾情会商。县安防委健全灾情会商机制,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2灾情统计。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灾情损失统计、认定台账和评议、公示资料,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2.3灾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委宣传部协调受灾镇和相关部门按规定统一组织发布灾情信息,通过应急广播、政府网站、客户端等多种途径发布。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害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开展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四级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达到三级响应条件的,视为较大灾害;达到二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达到一级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别重大灾害。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
5.1一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人数≥20);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20%以上,或2万人以上;
(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二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10≤人数<20);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三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5≤人数<10);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四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3≤人数<5);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本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当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最高级别预警,且预计可能引发重大灾情时,县安防办分析评估后向县安防委提出建议,提前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5.6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一、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的建议,县安防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可直接启动一、二级响应,同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认定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县安防办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委报告,同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认定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县安防办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5.7分级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一、二、三级应急响应由县安防委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四级应急响应由县安防委常务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1)灾情会商研判。启动一、二、三级响应时,由县安防委主任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安排部署救助工作,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县委报告有关情况。启动四级响应时,县安防委常务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有关救助决定和救灾动态,及时报告县安防委主任,并通报有关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启动一、二、三级响应时,由县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带队,启动四级响应由县安防办主任带队,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业务骨干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灾情统计报送。县安防办动态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灾害救援、灾情摸排等工作,加强灾情、受灾需求、救灾动态等信息共享。受灾镇和相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安防办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和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应急救援力量。县安防委迅速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团县委、县妇联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临泽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工作。县财政局协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5)救灾款物保障。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立即启动应急物资快速调配运输机制,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上级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转运、重要通道的保畅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县文广旅游局负责统计做好来临游客受灾统计和安置等相关工作。县金融监管中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抢修基础设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道路。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和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县水务局指导受损水利工程修复、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国网临泽供电公司负责因灾损毁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保障工作。
(8)提供技术支撑。县工信商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地震、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现场影像获取、应急测绘保障、生态环境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加强灾害预警预报短时服务和次生灾害防范,避免和防止灾害损失扩大。
(9)开展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县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舆情监测、应急处置和宣传报道工作。
(11)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安防委组织受灾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县政府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发布。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2)报告工作情况。县安防办及时汇总受灾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8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县安防办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级启动四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由县安防办、县应急管理局向相关镇、相关部门通报,涉及镇和部门要立即配合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做好响应工作。
5.9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安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镇及时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安防办、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受灾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根据受灾镇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预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镇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镇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提供资金支持,根据房屋受损程度(非主体开裂、主体支撑损坏、房屋倒塌等),县住建局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县应急管理局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房屋倒损程度鉴定,由县安防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核实裁定),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位。
6.2.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建立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扩展合理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全力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灾害点、泥石流沟口、低洼地带等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3对于启动省、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事件,县安防办应根据上级部门反馈及本级住建、应急等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县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结合中央、省、市级下达资金、本级财政等因素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5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部门。
6.2.6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镇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用地审批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省市有关部署和有关规定协同受灾镇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1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县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每年10月中旬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受灾镇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上级申请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或补助。上级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3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和申请,及时调拨发放生活类救灾物资。县级储备物资不足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受灾群众需求,及时申请调拨市级储备物资。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往年灾情和县级财力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确保查灾核灾、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县级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优先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
7.1.2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高效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保障县、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3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升理赔时效。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的镇、村,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强化镇、村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形成“县-镇-村”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本辖区灾害事故特点等方面需要。
7.2.2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科学合理制定救灾物资采购计划,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与辖区相关企业签订物资储备协议。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征用补偿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高救灾补给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工信商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以应急通信网络为保障,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优先确保应急指挥协同网络畅通。
7.3.2灾害应对期间,各镇、县安防委成员单位应保持固定电话、手机24小时畅通。出现通信中断情况时,应采取370M多模终端、北斗短报文终端、卫星电话、天通猫等应急通信设备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优化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县级应急指挥部建设,健全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配备必要物资装备,提升基层先期处置能力。
7.4.2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场地、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救灾需求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要视情及时启用和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微信群、广播、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通达路径。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置有序、治安稳定。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工程抢险、水上救援、防化救援、医疗防疫、电力抢修等专业救灾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7.5.2县安防委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领域专家或业务骨干,开展灾情会商、赴现场进行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县、镇、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建立灾害救援统筹协同制度,按照有序组织、有效引导原则,充分发挥镇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提升救援合力。
7.7科技保障
7.7.1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常态化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及时更新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防治区划,推动普查成果应用。
7.7.3加强应急广播体系应用,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预警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各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根据预案规定和本级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附则
9.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责任与奖惩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性表彰;对履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6年3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