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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1-00017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21〕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2-26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21〕1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有关单位: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制定的《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县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  县发改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发改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发改规范〔2018〕1号)和《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配合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车库、地下停车位,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有车业主的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区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协商议价形成的合同、征求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经营管理者应当报县发改、住建及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第八条  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通道、道路畅通、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关资料(复印件),经营管理者应当报县发改、住建及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第九条  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通道、道路畅通、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

第十条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中列支。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经营管理者协商约定;对达不成协商约定比例的,停车服务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分别按70%和30%划定,其中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由县住建部门、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业主购有使用权的单间独用车库或停车位,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收取停车服务费(合同或协议约定不收费的可遵其约定)。

第十二条  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经营管理者可对空余停车位临时有偿提供给非业主车辆停放者使用,其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和经营管理者商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业主共有开放式场地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经批准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执行相应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非业主车辆需长期停放要求按月交费的,其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和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企业与经营管理者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各停车区域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

第十五条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其费用应当与经营管理者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停车场地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免费配置1张出入证(含IC卡等),其成本在停放服务费中列支。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卡)的,经营管理者可按证(卡)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不得牟利。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实行包月(季、半年、年)计费的,如果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不足1月按实际停放天数计算,预付其它月份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予退还。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客9座以上的乘座车。

第二十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人工计时单据;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对机械式立体停车位及其他区域的住宅小区,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县发改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三)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业主共有场地停车);

(四)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五)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居民身份证等);

(六)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权属证明(受产权单位或投资者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县发改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定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进入机械式立体车库除外);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享受机动车停放费减半优惠。

第二十四条  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管理者应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停车服务费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经营管理者未提供有效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由县发改、县住建、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式样及制作说明见附件2),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经营管理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住建部门应做好收费政策及相关信息的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多数业主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定或约定不收费的,可遵其商定或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之前本县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原县物价局下发的《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临物价发〔2018〕43号)自行废止。

附件:1.临泽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式样)及制作说明

附件1

临泽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类别

计费

方式

车位类别

收费标准

(元/位)

相关说明

摩托车

包月

两轮摩托车小区室内停车场停放

20

露天临时停放不收费

三轮摩托车小区室内停车场停放

40

小型汽车:载重3吨以下(含)载客9座以下(含)

包月

占有业主共用(有)场地停放

露  天

55

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24小时重新计时累计计费

车  棚

70

地下(含人防工程)停放

105

临停

2小时以内每次2.00元,超过2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8.00元

9座以上

乘座车

包月

占有业主共用(有)场地停放

露  天

70

车  棚

90

地下(含人防工程)停放

120

 临停

2小时以内每次3.00元,超过2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10.00元。

说明: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情形。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临泽县城区住宅小区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符合《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双方协商议价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协商的临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计时计费可不执行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24小时重新计时累计计费的原则,但规定免收和减半优惠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必须严格执行。

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多数业主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定不进行收费的,可遵其商定或约定。

五、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经营管理者可对空余停车位临时有偿提供给非业主车辆停放者使用,其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和经营管理者商定。

六、对采取包年计费的业主,经营管理者可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优惠。

七、所有收费的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必须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附件2

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式样)

P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小区名称

XX小区

所在辖区

XXX


服务单位

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电话

********


车位类别

小区露天或地下停车位

泊位数量

XX


价格管理方式

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收费依据

(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文号)



监制单位

临泽县发改局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临泽县住建局 


临泽县市场监管局


车型类别

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

说明


小型汽车:载客9座以下(含) 载重3吨以下(含)

业主包月

XX

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24小时重新计时累计计费


临时停车

XX


9座以上乘座车

业主包月

XX


临时停车

XX


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公示牌制作说明

一、公牌格式要求

尺寸:高120、宽90cm,场地较大时,可放大尺寸;

颜色:蓝底白字白线框;

字体:见“公示牌(式样)”确定的字体。

二、栏目填写要求

1、“服务电话”栏: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电话。

2、“车位类别”栏:按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划分的车位类别,简化填写小区“露天停车位”、“车棚停车位”、“地下停车位(车库)”、“机械立体停车位”。

3、“价格管理方式”栏: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小区,执行政府定价,填写“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小区,执行约定的价格,填写“市场调节价”。

4、“收费标准”栏: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小区,执行政府定价,根据“车位类别”对应填写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小区,执行约定的价格,填写约定的收费标准。

5、“相关说明”栏:执行政府定价的,填写“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24小时重新计时累计计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情况对如何收费做进一步的说明。



文件解读链接:《临泽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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