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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0-00372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20〕4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12-09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20〕43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有关单位:

《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举办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向社会公众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三)决策方案在征求意见中有重大分歧,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具有法定职权单位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听证机关)依照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召开。

听证机关为两个以上的,可以联合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商定由一个听证机关召开听证会。必要时,也可由县政府指定一个听证机关组织召开。

听证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进行听证。

第七条听证机关依照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内容和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及听证规则等。

第八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一)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负责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听证会的中止、恢复和时间延长;

    (三)维持听证会场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四)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

(五)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听证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评议。

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负责听证会记录。听证会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等主要内容进行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回应听证参加人的询问、质询。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其权利和义务为:

(一)可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

(二)可收集公众意见,就听证事项提出质询,发表意见,并得到及时回应;

(三)可书面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四)按时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纪律,客观、公正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举行。

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易为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机关;

(二)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

(三)听证时间、地点;

(四)听证参加人名额、申请条件、期限和方式;

(五)旁听人员名额、申请条件和方式;

(六)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第十六条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和比例:

(一)听证参加人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听证参加人人数由听证机关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

(三)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参加人;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申请人数或者参加听证的实际人数少于第一款规定人数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并由听证机关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机关提供的材料应当内容详实准确、表述通俗易懂。听证参加人对材料提出不同意见的,听证机关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参加人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五)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七)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八)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会程序及其权利行使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认为确实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机关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政府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

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举行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县政府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临政发〔2012〕13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链接《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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