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2022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土地租赁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对土地租赁情况开展调查摸底,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土地租赁资料,掌握了土地租赁基本情况。从上报资料分析,大部分单位都能依法依规出租国有土地,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收取租金,但部分单位存在土地租赁程序不够规范、租赁期限长,租赁费收缴不及时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加强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安排局属职能股室制定本《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核相关要求,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发布公告,就《临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县各单位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县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等4个单位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县司法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于2023年9月5日印发施行。根据张掖市法制办公室2024年1月19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2023年度17号)审查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政策法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概念。第三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土地租赁应履行报批程序。办法第四条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制订出租方案及方案内容。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县属国有企业拟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有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逐渐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修改为:“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擅自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处理、处罚和处分,以及处理、处罚和处分的依据。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三)原则上不得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办法第七条明确土地出租单位不得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确需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应履行核准程序。第二十一条明确未履行核准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第二十二条明确长期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未备案情况的处理。
(四)土地租金的收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了国有土地租金的收缴规范,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