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动态 走进临泽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临泽招商
政务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临泽县防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债务风险管理办法解读

索引号
620723023/2022-0014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2-05
是否有效


一、制定的背景及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政府投资审批服务更加便捷,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明晰、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决策机制不够完善、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债务风险难度逐渐加大。为提升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能力,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立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立项程序、政府债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部分解读

《管理办法》共32条,规范范围涉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资金来源包括县本级预算、上级财政专项、上级对口部门补助、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各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等资金,投资建设的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范内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决策程序、立项决策前须办理的前置手续、办理投资概算审批、财政投资评审、跟踪审计、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事项。

(一)项目范围的解读

《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县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以及向金融机构贷款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二)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投资项目;

(三)县属国有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投资项目。

政策解读:纳入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筹措资金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和以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融资实施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以及县属国有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实施的基础实施项目等。

(二)资金来源的解读

《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上级对口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县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等。

政策解读:纳入本办法规范的资金包括: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县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县本级国有资金经营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财政下达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般债券资金、专项债券资金、上级对口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县属国有企业经营取得的自有资金、事业单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金、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等。

(三)立项程序的解读

《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联合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总投资额50万元-400万元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出具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

(二)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资金来源审查,出具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

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联合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

(二)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广旅游等部门对项目涉及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债务风险及可行性等方面开展联合审查,并形成联审意见书。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实施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开展联合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财政、投资主管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用途和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出具审查意见书;

(二)投资主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审意见书;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县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各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50万元-400万元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

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由发改部门组织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广旅游等部门对项目涉及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债务风险及可行性等方面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审意见书。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贷款实施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县财政局会同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用途和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出具审查意见书;同时,由投资主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环保、维稳、水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审意见书

(四)履行审批手续前材料的解读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县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履行前款规定审批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书;

(二)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履行前款规定审批和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书;

(二)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县属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实施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批。

履行前款规定审批和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发改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书;

(二)县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载明贷款来源、用途和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审的查意见书;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政策解读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履行审批手续须提交:县发改局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履行审批手续须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联合审核意见书、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属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实施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须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联合审核意见书,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出具贷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书,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五)罚则的解读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一)人为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决策而自行决策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二)项目单位未落实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项目单位未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规避财政部门监管的,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政策解读项目实施单位出现: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项目规避立项决策,未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未落实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等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未经审批立项开工建设,未经批准变更投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内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预算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临泽县防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债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