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动态 走进临泽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临泽招商
政务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临泽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3023/2022-0000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1-07
是否有效

《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临泽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拓宽“三农”融资渠道,规范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原《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临泽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三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制定《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临泽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个办法2016年施行以来,累计为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发放各类产权证1351本,其中土地流转经营权证19本、林权证129本、日光温室产权证768本、钢架拱棚产权证76本、冷库产权证13本、养殖场区产权证345本、农业机械产权证1本;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1500宗,交易金额2.36亿元,涉及农村土地面积61779.17亩,为各类经营主体办理累计办理抵押贷款305笔,金额13.3亿元,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了农村资产、资源的资本化程度,发挥了产权抵押贷款“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同时,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律被替代。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支持“三农”发展,避免因“三个办法”未纳入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无法贷款、扩大经营或被银行纳入“失信人名单”等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三办法进行修改,很有必要。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

2.《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4.《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稳步有序推进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甘农地确权办〔20152

5.《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三、修改经过

(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三个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结合实施情况,拟定《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临泽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修改初稿,呈分管领导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根据意见作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将征求意见稿书面向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各镇、部门单位反馈的情况,对三个办法相关内容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修改送审稿。

(三)将修改送审稿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改草案。提交县政府2021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原《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修改草案不再分章,重点对依据做了修改,增加了贷款原则和“三个不变”及贷款最高额度的内容,细化了农村风险担保基金或偿债基金的使用。修改草案共二十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抵押物的范围以及经营主体;明确了贷款人的条件及贷款不得抵押的几种情形;提出了贷款办理流程、抵押贷款的管理以及风险监控措施;明确了债权实现的方式、可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及废止的事项。

(二)原《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修改草案不再分章,重点对依据做了修改,明确抵押人应持农业农村领域信用承诺书办理抵押登记。前五条概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附着物抵押主体及遵循原则;第六条至第九条对抵押物的范围、不得抵押的几种情形及抵押物评估事项作了明确;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抵押合同载明内容及注意事项;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细化了抵押登记的手续以及抵押变更、注销相关事宜;第十八条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及废止事项。

(三)《临泽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九条,重点对依据做了修改,并将发酵车间纳入农业设施登记颁证范围,增加了办理产权登记应持农业农村领域信用承诺书及以非法手段取得产权证应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修改草案共二十条,前五条概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农业设施范围以及经营主体;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办理农业设施产权证的条件、提交材料及办理流程;第九条至第十七条概述了农业设施产权证载明内容及办理、变更、换发等事项;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提出了依法收缴农业设施产权证的几种情形和以非法手段取得产权证所承担的后果;第二十条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及废止事项。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临泽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临泽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