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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025年度交通运输非法营运典型案例

索引号
620723037/2026-0000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2-06
是否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乘客、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平稳有序,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维护法律法规权威,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工作目标,现将 2025年度我县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营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5年7月24日,张某某驾驶V54***小型客车接受西宁市某旅行社派单,运载6名游客从西宁市出发从事甘青大环线运输活动。V54***小型客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车辆营运证。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调查核实,临泽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参照《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张某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6月29日,张掖市**出租车公司驾驶员于某某驾驶豫甘GD83***小型客车在临泽县倪家营镇丹霞景区北门道路载运两名乘客分别运送至临泽县城区和高铁南站,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临泽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参照《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张掖市**出租车公司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5年4月21日,彭某某驾驶 G17***大型客车承揽临泽县某番茄酱厂劳务用工运输合同,从临泽县某番茄酱厂、城区拉运务工人员运送至临倪路西侧务工。甘 G17***大型客车为“营转非”客运车辆,未办理车辆营运证。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调查核实,临泽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参照《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彭某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序规范是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础,非法营运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还存在车辆安全无保障、驾乘人员无资质、突发纠纷无理赔等多重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务必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倡议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主动选乘标识齐全、手续完备、合规运营的交通工具,共同监督举报非法营运行为。临泽县交通运输局将持续保持对非法营运行为的高压整治态势,加大执法巡查和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全县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有序、规范的良好环境,切实筑牢交通运输安全防线。

临泽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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