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16〕2259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以节约用水为核心,促进建设项目科学用水、合理用水,根据《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张市建建〔2018〕334号),结合张掖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各建设单位要依据项目用水情况,对年设计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并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约用水设施。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同时,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规划时,必须进行项目用水节水预评估。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二、全面落实节水技术要求
各施工单位在节水设施施工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一是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二是生活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保证节水设施质量。
三、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管
将节水措施纳入质量监督的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申请市、县水务主管部门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临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