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现将《张掖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务卡结算业务的起点和管控工作的源头在预算单位,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控制和规范管理公务支出,并要求本单位财务人员熟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掌握公务卡报销流程,宣传、指导本单位人员自觉主动办卡、用卡。
附件:《张掖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临泽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1日
张掖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根据《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可使用银行卡结算的费用,除按规定实行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消费标准,完善公务卡报销制度。
第五条公务卡由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发行。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原则上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一致。
第六条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预算单位应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和使用公务卡,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使用张掖市本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办理公务卡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监督管理等业务。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公务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部门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张掖市本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进行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人员有新增、调动、退休、换卡等信息变更情况时,预算单位要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核销等手续,并及时更新公务卡系统内相关信息,确保单位公务人员与公务卡管理模块数据保持动态一致。
第十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申请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公务卡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发卡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服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四条发卡行对持卡人在公务卡消费时奖励的积分、物品,均属持卡人个人所有。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购买商品、服务时,凡具备使用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方式支付,并取得发票、使用卡消费记录单等相关财务报销凭证。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将公务卡绑定到公务卡持有人微信、支付宝及银联在线等电子支付平台,利用手机中的移动支付实现公务卡结算。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第十八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持卡人应在免息还款期内报销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条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张掖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使用卡消费记录单记载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张掖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下载
公务卡消费明细,并生成支付申请提交审核。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至代理银行,完成公务卡报销
程序。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签发的授权支付指令,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代理银行不得无故延压、拒付,因代理银行原因支付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经带来的对个人征信影响等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预算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公务卡使用管理中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
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
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
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
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
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信息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通过张掖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
(六)配合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卡行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报销、审核、支付还款、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二)健全完善公务卡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卡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建立公务卡消费激励长效机制,
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三)向财政部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对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
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九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公务卡使用监督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卡消费情况的全程监控,凡是应使用公务卡而未使用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加强对公务卡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张掖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张财库〔2008〕1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