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人社发〔2019〕3号
关于转发《张掖市引导普通高校毕业生
到企业就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现将市人社局《张掖市引导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张人社通〔2018〕37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7〕35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和招聘企业共同实施,招聘企业与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毕业生用得好、留得住。
第三条 引导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坚持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双向选择、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征集及指标分配
第四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对招聘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核,筛选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能为毕业生提供与其专业技能匹配、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宜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岗位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招聘单位,重点向民营企业倾斜。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直接纳入招聘企业范围,科技型、创新性以及新兴经济领域和新业态的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纳入招聘范围:
1.违法经营,不按章纳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2.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义务,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形,近3年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的;
3.经营管理混乱,近3年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企业申报招聘资格时,须向市、县区人社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简介,明确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数、专业要求、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 各县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招聘指标,由市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下达指标、县区需求计划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和上年度招聘指标落实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章 双向对接
第七条 全省范围内离校未就业专科(高职)及以上高校毕业生,持《择业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无具体就业单位),不受户籍限制,均可申请到企业就业。
第八条 申请到企业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发布招聘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与招聘企业进行双向对接。鼓励企业优先招聘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十条 招聘企业对接高校毕业生不得设置民族、性别、身高、家庭条件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
第十一条 招聘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对接成功后,市、县区人社部门指导双方签订诚信承诺和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省人社厅备案。招聘企业从当月起,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工资报酬,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招聘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服从管理,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发挥个人才智,积极锻炼成才,努力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3.自觉遵守诚信承诺和劳动合同,珍惜就业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4.因个人原因离职的,须提前30日告知所在企业,并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聘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与高校毕业生专业相适宜的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考核标准,尽可能将毕业生安排到管理类、技术类岗位锻炼;
2.组织毕业生进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等岗前培训;
3.按月为毕业生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月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4.强化毕业生日常管理,如实登记考勤,对毕业生开展定期考核,按时向市、县区人社部门报送《张掖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管理台账》(附件1)及相关资料;
5.鼓励支持毕业生发挥聪明才智和专业优势,注重人文关怀,不得随意解除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6.允许毕业生在聘用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项目和其它用人单位招考,及时为毕业生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管理权限,对到企业就业毕业生进行宏观管理和定期考核;
2.组织应聘毕业生开展就业形势、就业创业政策、创业技能等培训;
3.督促招聘企业按时足额为毕业生发放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毕业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调处双方劳资纠纷;
4.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毕业生,及时调剂安排就业岗位;
5.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对招聘企业和毕业生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五条 聘用期限内,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毕业生解除劳动合同后,招聘企业聘用指标不再递补。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毕业生,不再享受此项目。对无正当理由放弃或中途退出岗位的毕业生,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因招聘企业关停并转等非本人原因致使聘用期限无法完成的,毕业生应服从市、县区人社部门岗位调剂安排,聘用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对招聘企业和毕业生定期进行考核,原则上每月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实地检查一次,年底进行综合考核。毕业生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履职尽责、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每年填报《张掖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年度考核表》(附件2),考核结果装入毕业生人事档案。招聘企业主要考核毕业生日常考勤、管理使用、工资报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就业稳定率。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两次月度考核不合格的毕业生,由招聘企业及时提出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备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对季度考核不合格的招聘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出现两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招聘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计划。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聘用期满,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招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月实名发放。
第二十二条 招聘企业应按月报送毕业生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台账,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核拨生活补贴。毕业生与招聘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及时上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停发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招聘企业对毕业生日常考勤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考勤结果,以“空挂”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和毕业生,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并追回补助资金,追究当事人和企业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