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辖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责
1.按照《临泽县农村自办宴席及流动厨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监督落实流动餐车承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2.定期组织流动餐车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教育他们树立“食品质量安全也是效益”的经营理念和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的经营思想。
3.把好流动餐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关口,督促流动餐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每年自觉进行健康体检,防止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疾病患者从事此类经营。
4.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辖区对符合条件的流动餐车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摊点登记卡》,固定流动餐车“身份”。
5.通过电脑客户端及时掌握流动餐车的行动轨迹,对宴席加工制作进行指导和远程监管,对跨越到其它辖区承办宴席的流动餐车,应及时通知辖区监管所开展检查指导。
6.按照《临泽县农村自办宴席及流动厨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流动餐车承办宴席开展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留存监管资料。
7.定期对本辖区流动餐车经营者承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8.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流动餐车承办宴席中的违法行为。
二、食品安全协管员职责
按照《临泽县农村自办宴席及流动厨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流动餐车经营者职责
1.实行流动餐车登记管理制度。流动餐车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未经备案登记的流动餐车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承办宴席的流动餐车经营者,必须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经验收符合基本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摊点登记卡》后,方可承办宴席。《营业执照》和《食品小摊点登记卡》一律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2.流动餐车经营者严格按照《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动餐车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临市监发〔2019〕82号)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
3.流动餐车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临泽县农村自办宴席及流动厨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承办一次性就餐5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进行备案登记,并严格落实原料购进验收、索证索票、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或)协管员的检查指导。
4.流动餐车经营者应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通电开机状态,不得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县移动公司维护修理。
5.流动餐车经营者在加工过程中,应确保餐车内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能够完整保存宴席加工制作全过程视频资料。
本规范自2019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