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农林场(站):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19〕31号)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甘肃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甘财农一〔2016〕6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泽县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农业农村局 临泽县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临泽县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19〕31号)文件和省财政厅、原省农牧厅印发的《甘肃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甘财农一〔2016〕69号)相关要求,为支持保护农业发展,全面推进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进程,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突出重点,全面保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保护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各有侧重,有的放矢。侧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支持,促进补贴由激励性向环节性转变,体现“多种粮食,优先支持”原则。
(三)创新机制,藏“粮”于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实现藏“粮”于地。
(四)严格制度,全面公示。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补贴项目、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相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要及时兑现。
(五)专款专用,直补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主要内容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19〕31号)文件“2020年资金分配继续按照省统计部门已公布的“粮食播种面积、近三年粮食平均产量、粮食商品量”三个因素测算分配”的原则。我县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面积原则上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计税面积为依据核定,按政策规定,在核定补贴面积中剔除集体土地、空挂面积、因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政府依法征占的土地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以及常年抛荒、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等改变耕地性质的不予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范围
在全县辖区范围内,原则上以农户、规模生产经营主为单位,在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耕地面积全部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范围(沙河、倪家营镇以核减后的面积为准)
四、补贴对象分类。
1.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耕地面积相挂钩,直接补贴到户。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落实补贴。
2.补贴依据。补贴原则上依据以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耕地面积为依据进行。
3.补贴标准。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本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与全县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耕地面积(沙河、倪家营镇以2019年核减后的面积为准)测算后确定。
4.补贴形式。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5.补贴程序。根据本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与全县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耕地面积测算后的统一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原则上补贴给种地农户。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
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五、发放形式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坚持原则,按照标准,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订;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方案要求负责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程序:
1.村社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农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并经享受补贴农户签章确认后,由各镇政府、各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站)负责落实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公示时间7天,确保公示内容和实际发放情况一致。
2.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登记造册,报各镇政府、各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站)审核并制清册,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终审确认。
3.各财政所对享受补贴农户花名册,以村为单位进行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核定面积,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惠民财政补贴资金直发系统进行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镇对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每一个具体环节都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实施,切实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有序推进。
(二)切实搞好政策宣传。各镇政府、各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站)、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政策宣传工作。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与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沟通交流。使广大农民了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有关政策和操作程序,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传达到每一个农户;要使社会各个方面理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要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种粮大户档案管理,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公示资料、审核资料及大户清册等。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局要加强资金拨付和监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封闭运行。
(四)完善补贴发放渠道。为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户,补贴资金将通过惠民财政补贴直发系统,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当地农商行要为每户开办农民补贴存折,并注明各项补贴资金的性质、金额,提高兑付效率。
(五)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补贴资金兑付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补贴标准实行全辖区内统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镇(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在补贴资金兑付前,要以村为单位,对补贴标准、核定到户的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主要政策内容进行张榜公布,取得广大农民的认可。县(镇)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都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督导考核。县农业农村、财政局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工作进展,加强信息沟通,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处理,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发生。单位或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注重信访受理。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办理制度,认真做好信访受理。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适时开展重点抽查,认真做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并将抽查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