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改字〔2019〕221号
临泽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临泽县粮食应急保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临泽县粮食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临粮发(2017)25号文件印发的《临泽县粮食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临泽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21日
临泽县粮食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临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泽县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规定,有效应对粮食安全公共事件,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正常供应,认真履行应急预案所赋予的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紧密配合、有条不紊地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全面高效地完成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全县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涉及发改部门为履行《临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泽县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行动内容和程序。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及其他经营主体应承担本实施方案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 县发改部门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按照《临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泽县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应独立承担的粮食应急责任:
(一)负责应急粮源的筹措,组织粮食企业及时购入粮食,并调拨到指定地点。
(二)负责应急粮食的加工,组织粮食加工企业紧急加工粮食,并及时调运到指定供应地点。
(三)负责应急粮食的供应,组织粮食企业、超市、成品粮经营企开展应急粮食销售供应。
(四)建立健全粮食应急监测网络。负责粮食市场的监测,按照《临泽县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和分析,预测市场趋势,按时上报粮食市场信息。
第五条 按照《临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泽县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其他部门共同承担的应急责任:
(一)会同县财政局核算拨付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运输、销售等措施所需费用。
(二)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和粮食市场监管。
(四)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方案。
(五)与县农发行协调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成立粮食应急供应保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粮食物资储备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第三章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第七条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粮食应急采购系统;
(二)粮食应急加工系统;
(三)粮食应急供应系统;
(四)粮食应急储备系统。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选择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粮食应急采购单位。
第九条 县级粮食应急采购单位确定为:临泽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管理权限,与上述应急采购单位签订粮食应急采购协议。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选择指定生产规模较大、质量好、信誉高,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生产企业为粮食应急加工单位,并签订粮食应急加工协议。
第十二条 粮食应急加工单位确定为:山丹县沸山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选择指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市、有一定规模的成品粮经营企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定5处,具体为:
(一)临泽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二)临泽县新利民放心粮油配送中心;
(三)临泽县鑫富强粮行(农民商城);
(四)临泽县汇丰粮油商贸中心(东关农贸市场);
(五)临泽县奥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临百超市)。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管理权限或属地原则,分别与上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粮食应急供应协议。
第十五条 以上粮食应急采购、加工、供应单位如因情况变化,不能承担协议书所规定的应急保障义务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与其签订协议书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其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实不能履行协议的,双方解除协议,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选择替补单位,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 粮食应急采购、加工、供应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选择仓储设施条件好、管理规范、交通便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任务。县级储备粮食承储库点确定为2个:
(一)临泽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
(二)临泽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火车站分公司;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与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四章 粮食应急保障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国防紧急动员、粮食市场不同程度的紧急状态,进入相应的应急保障程序,实施不同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当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处于紧张状态时,根据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实施以下粮食应急保障程序及措施:
(一)开展粮食市场的监测。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临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并上报粮食市场有关情况。
(二)启动粮食应急采购、加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粮食应急采购单位及时采购粮食,尽快调拨原粮至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督促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开足马力加工粮食,将定点加工的粮食及时运达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并通过这些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食供应。
(三)督促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搞好粮食采购、加工和销售。动员社会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敞开向群众销售粮食。
(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国防紧急动员或军队需要粮油应急保障、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处于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二十条所述措施外,还应启动以下粮食应急保障程序及措施:
(一)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24小时值班,并上报粮食市场有关情况。
(二)动用储备粮食。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需要,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紧急调入粮食。县发展和改革局请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帮助,通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落实粮源,并组织粮食应急采购企业购入、调进粮食。
(四)省外采购粮食。按照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人员向有关粮食主产省商调应急粮食。
第二十二条 当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处于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二十、二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启动以下粮食应急保障程序及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实行粮食限价的建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二)抽调人员开展粮食价格检查。
(三)实行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向群众发放临时购粮凭证,指定定量供应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居民凭证定量购买粮食。
(四)实行临时市场管制。按照县政府的授权和要求,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临泽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21日